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嚴重超速? 先分析危險駕駛!

◎ 王智弘

報載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將「嚴重超速」的定義下修,由超過最高速限六十公里下修為四十公里。以限速六十公里的道路為例,過去時速一二○公里就視為嚴重超速,修法後,只要逾一百公里即為嚴重超速,可開罰駕駛人六千元到兩萬四千元。

筆者駕車超過三十年,從未肇事,但超速罰單倒接到不少,細看超速時間地點,常常一肚子氣,因為常常是離峰時段、路況良好的情況下被舉發。若依修改後更嚴格的速限,筆者預測很容易就被歸類成「危險駕駛」了!

車速快,風險隨之增加是沒錯,但危險駕駛的定義應更嚴謹,例如酒駕、任意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逼車或爆胎等,這些比在車輛稀少的一般道路以一百公里時速開車還危險多了吧?筆者認為官方應蒐集肇事原因之行車紀錄做大數據分析,包含酒駕與否、行車速度、變換車道、時段、地點、相對車距等,列出危險駕駛行為排行,再依此修法重罰危險駕駛,而不是只將「嚴重超速」的定義下修來草草了事。

當然,在都市人車稠密地區,例如台北市的市民大道高架、建國高架、新生高架等速限一百公里,將「嚴重超速」速限下修是合理必要的。但偷懶省事的全面式下修,是必將招惹民怨的行政怠惰表現。

(作者任職科技業主管,苗栗市民)

超速處罰標準 宜再細膩區分

◎ 傅延文

日前交通部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其中將超過速限六十公里以上的嚴重超速處罰標準,下修至四十公里以上。

以日本為例,日本道路交通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若汽機車行駛超過最高速限時,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五萬日圓以下之罰金。但由於不問違規輕重一律移送檢察機關也不經濟,因此另在同法第九章訂有非屬刑罰的「交通反則通告制度」,當汽機車駕駛人在一般道路超速三十公里以內,或於高速公路超速四十公里以內等所定之輕微違規行為,可由警察開立繳納書,由違規人繳付此制裁金。若超過前述之標準,或有發生事故、酒駕、藥物、無照駕駛之情形時,則不適用該制度。若因超速導致人員死傷時,則另依「汽機車駕駛人致人員死傷之處罰法律」第二條高速度駕駛致死傷罪論處,若為無照駕駛者則加重處罰,但本法所稱之「高速度」仍由法院依客觀情況認定。

總而言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標準宜再做細膩的區分,例如在市內道路超速六十公里以上者,則可認已超過容忍範圍,即應移送檢察機關,以強化規則的嚇阻力,保障用路人的安全。(作者為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研究科碩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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