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禁掛五星旗違反言論自由?

◎ 張權

除了早先國發會「提點子」網站的民眾連署,民進黨最近傳出也有意推動「禁掛五星旗」的公投。有人隨即批評這是侵害言論自由,這種批評有道理嗎?

首先,憲法上所保障的各項人民自由權利,可以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限縮。如果限縮是合理的,這項限縮就不稱為「侵害」。判斷一項法令對於人民自由權利到底是「合理限縮」還是「不當侵害」,需要在「所欲達成之目的」以及「執行的手段」兩者之間來回衡量,而衡量的標準正是大家耳熟能詳的所謂「比例原則」。

我們這裡只談一個比例原則當中最重要的子原則:法益相稱性(Angemessenheit),也有人稱為「狹義的比例原則」,反映出這是討論比例原則的精義所在。

法益相稱的意思是,法律所限縮的自由權利,以及法律所追求的利益,兩者放在天秤的兩端,是否可以平衡。也就是說,如果禁止五星旗是對言論表達自由的一種限縮,那麼禁止的理由是否足夠強大?如果是,這個限縮就是合理限縮,合於憲法意旨,而不叫做侵害。

德國是無庸置疑的民主國家,但德國刑法八十六條以下卻規定,禁止「復辟納粹組織」的宣傳品,禁止持有也禁止傳播。違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包括納粹黨的萬字符號、「希特勒萬歲」等口號、納粹舉手禮、納粹黨黨歌,都在禁止之列。去年有兩個中國人在德國國會大廈前用納粹手勢搞笑玩耍,就遭到德國警方逮捕,刑事追訴。

納粹政權是獨裁而反民主的,吞噬了德國的民主制度,德國人基於這個歷史教訓痛定思痛,把「禁止納粹象徵的言論」和「保護國家民主體制」兩者拿上天秤衡量,認為禁止納粹象徵是對言論自由合理的限縮,可以避免有人透過緬懷納粹,生出新的反民主勢力,從而保護民主制度不再被反民主的敵人吞噬。

憲法的生命是民主,反民主的勢力不能被民主體制所容許,因此戰後德國基本法(事實上的德國憲法)當中,許多條款流露著這種「防衛型民主」(Wehrhafte Demokratie)的痕跡,也替納粹象徵的禁制提供了許多正當化的基礎。至於台灣,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顯示我國引進了民主的防衛機制,「民主需要被防衛」也成了我國的憲法價值,可以作為禁止五星旗的正當理由之一。

中國是獨裁的政治勢力,從不放棄併吞民主的台灣,與我國民主體制的敵對是現在進行式。因此,我國的民主制度必須設置防衛,禁止一切中國共產黨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治象徵在台灣展示,避免有人藉此幫中共進行統戰,裂解台灣民主體制。

(作者為台大法學碩士,德國台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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