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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共和國》林憲同/「『公投』妨害司法公正罪」的法制荒謬

媒體稱:陳長文律師將擬稿暨由馬英九領銜連署提出「『公投』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資料照)媒體稱:陳長文律師將擬稿暨由馬英九領銜連署提出「『公投』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資料照)

林憲同/律師

媒體稱:陳長文律師將擬稿暨由馬英九領銜連署提出「『公投』增訂刑法妨害司法公正罪」。社會評論均認為:陳長文是在暗批監委陳師孟將會涉入「妨害司法公正罪」,暨為挽救陷溺司法訟累的馬英九,創造二審續判無罪的社會氛圍。然則,馬陳二人所提公投議題,根本是悖離我國憲政體制及牴觸刑法理論,完全不能成為合憲的公投標的。本文爰加評述如后。

在法制史上,美英法系的英格蘭、愛爾蘭及美澳等國,係用判例逐漸形成所謂「妨害司法公正罪」(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藉以懲治干涉司法公正的犯罪行為;反之,大陸法系國家則是直接在憲法上明文宣示:保障司法的獨立審判權(例如:德日與我國)。我國憲法第八十條明文規定:法官須超出(政治)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我國憲政體制是推定:司法絕對公正。英國法諺則稱:司法的公正有如女王的貞操,不容受到懷疑。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對於確定終局判決,就應被推定為絕對公正而可以交付執行;在刑法典上,也就沒有必要創設「妨害司法公正罪」這項罪名。至於為了維護司法審判程序中的公正性,例如:防止行賄、關說或黨政干預,影響判決的正確性,我國是採取三種機制去加以防制:一是利用三級三審的上訴制度去糾正錯誤判決;二是在刑法第一二四條規定法官瀆職枉法裁判罪;三是監委對法官的事後彈劾。此外,隸屬在司法院內的法官評鑑,則也可以發揮汰除不適任法官的功能。

簡言之,我國憲法及刑法已經足供維護司法的公正審判,根本無庸畫蛇添足地另在刑法上增訂所謂「妨害司法公正罪」。馬陳二人倡議的公投議題並不符合公投要件,其理在此。

再者,英美法上係使用「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這些文字去描述「妨害司法公正罪」,英文原意是「悖離正義軌道之罪」。茲舉馬英九目前繫訟高院二審的洩密案來做詮釋如下:馬英九遭到檢察官起訴後,陳長文律師就在中國時報專欄多次撰文提出「總統的憲法特權說」、「憲法第四十四條的總統『院際調解權』」,而呼籲司法應該給予馬英九更寬廣的施政空間云云,也就是專為馬英九的洩密犯罪解困。但是,非常弔詭的是,「馬王政爭」的爭點是指王金平涉嫌關說柯建銘的司法案件,這根本是指摘王金平的個人犯罪而絲毫不涉及王金平的立法院長職權!抑且,馬英九也始終未向法庭及國人指出,立法院與行政院究竟發生了哪項院際職權爭議而必須由總統出面調解?何況,馬英九根本從未約見行政與立法兩院院長進行調解,試問:馬英九哪有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之事實?陳長文的撰文焉非無的放矢?馬英九的法庭抗辯焉非臨訟編造理由?尤其是唐玥法官適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做成的無罪判決理由,焉非是法官的故意瀆職枉法裁判?苟執英美法的論罪要件來看,陳長文的報界專欄撰文,焉非就是自陷「妨害司法公正罪」?如今,馬陳二人竟然還要聯名倡議進行公投云云,這不等於是:馬陳二人是拿哈佛博士名銜在糊弄我全體國人?!

回歸到馬陳二人今日的倡議公投,二人的原委用心應該是:為了抵制陳師孟就任監委誓言導正「司法的辦綠不辦藍」。彈弓一聲響,驚起百鳥飛;馬陳二人竟然是那麼驚懼:陳師孟委員真的會揮刀指向「『馬案』的一審無罪判決」?關於此點,本文茲更進一步藉「馬案二審上訴」,論述如下:

國人應該記憶猶新,馬英九遭到洩密罪起訴後,陳長文律師就一再利用報紙專欄撰文倡言:馬英九涉入洩密案,係在行使總統的憲法特權云云。嗣經國人指正:馬總統在憲法上僅有國防、外交及兩岸關係等三項法定職權;以上三種職權根本不能含括「『馬王政爭』的黃世銘監聽譯文」,也就是不能被引為阻卻犯罪理由。於是,陳長文律師就又撰文改口辯稱:馬英九是在行使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云云。於是,台北地院唐玥法官無罪判決理由即如響斯應地寫稱:馬英九固然涉有洩密的犯罪事實,但是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則可做為馬英九阻卻犯罪的理由云云。這項完全欠缺事證與悖逆法理的無罪判決,立即遭到北檢檢察官提起二審上訴,北檢並在上訴理由書上逕予指駁及譏諷北院稱:唐玥法官是否把憲法第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曲解成為「『人際』調解權」了?!非常簡單地說:如果他日二審改判馬英九有罪,唐玥法官不就應該受到陳師孟監委的糾彈嗎?請問陳長文律師:如果執本件洩密案判決來說,究竟是陳長文律師你在利用報紙專欄而去妨害司法公正呢?抑或陳師孟監委的事後糾彈也會構成你將公投植栽的妨害司法公正罪?!

讀文到此,身為哈佛學人的馬陳二人嗆言:公投植入妨害司法公正罪。然則:究竟是你們在利用媒體專欄妨害司法公正呢?抑或是陳師孟監委的倡言糾彈濫權法官,竟然也會構成妨害司法公正罪?!法理爭點,盡在於此;謹做評述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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