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育部要積極作為

◎ 顏厥安

我曾參與大學法修改改革運動以及幾個大法官解釋,當年也曾經歷政大一次非常接近於普選的校長改選(曾志朗與鄭丁旺競爭,後者當選)。台大目前的問題,可以說是從威權掌控逐步轉變為自由開放後,大學角色如何重新定位,制度如何調整的問題。

過去的威權掌控,不但台大、政大這一類國立大學校長,都是由蔣經國欽點,學校內有課外活動組、教官、人二等系統在監控,連各科系的「課程」,都由教育部統一規定。國民黨的教師與學生組織,可以大剌剌地活動,但是其他組織,連讀書會,都會遭到壓制。教授當然也沒有真正的學術自由。

民主化之後,很自然就出現一種直覺觀念,認為大學最重要的是學術自由,因此最好大學的「一切」,都要擺脫各種黨國威權體制的羈絆管束,最好徹底的解除管制,完全的大學自治。

但是也就在民主化初期,也廣泛出現了「反威權」不等於「私有化」,反威權,不等於完全脫離國家管制的聲音。這不僅出現在教育領域,也廣泛出現在金融、電信、媒體、社福等領域,也就是嘗試建立真正的「公共化」體制與責任。公共電視、NCC,乃至於國立大學繼續存續,都代表了這一股觀念。

不過有兩個力量,一直在阻礙貶損著這個「民主公共化」的努力。一個是國民黨的舊威權結構,當然不會因為「民主選舉」就立刻消散退去,還長期盤據在許多的體制角落與社會勢力內,只要看轉型正義到現在都很難實踐,就知道困難重重。台大校內對陳文成先生的紀念,或者政大要修改校歌、移走老蔣銅像等遇到的麻煩,也可以顯示大學校園內持續保守的狀態。甚至可以考察,本次「台大校長遴選委員」裡面,有哪幾位「萬年遴委」,也可一窺究竟。

不過另外一個力量可能更值得注意,那就是新興的「財團勢力」或金權,對公共體制的介入干預。國民黨的力量畢竟在民主化過程下,會越來越萎縮,但是在新自由主義推波助瀾下,財團勢力的不斷高漲,不斷嘗試「接管」各種公共領域,卻有難以遏阻的態勢。本次台大校長遴選爭議,關鍵爭議會出現在「獨董」資訊未主動揭露,其實也並不意外。

我想大家都樂見,一些當年協助打壓校園民主的人士,突然也開始舉起大學自治的大旗。但是民主化已經快三十年了,現在還在喊喊大學自治的空泛口號是不夠的。許多相關問題早已經建置進入「法治」的架構當中。而這些架構,是在國民黨、民進黨交替執政的過往裡,慢慢立法形成的,也經過許多調整,不是哪一黨單獨主導。

以目前的法規狀態,校長遴選委員會只是產生一位校長的「推薦人選」,制度上還要經過教育部的核定,以及最終的「聘任」,這樣的人事任命才會產生對外的正式效力。也可以把「校長遴選委員會」,解釋為依法接受大學以及教育部雙重委託來行使公權力,因此負有間接對人民以及公共利益負責的責任。

反過來看,教育部依法,也負有監督此一體制與程序「合法」進行的責任。當中的道理也很簡單:所有國立大學都是在政府「大筆預算」支持下,才得以經營運作。從過去的頂大,到現在的高教深耕,大學也都不斷爭取更多的國家預算補助。總不能拿錢要錢的時候,強調國家的高等教育責任;出問題的時候,卻又嚷著說,你不可以管我。

國立大學是一種「公共體制」,它固然需要相當的獨立性與學術自由,但是並不因此可以完全脫離公共責任與接受法律監督。別的不說,個別學者的升等、聘任等爭議,歷來也都可以進入司法體制來審查救濟,這還是個人權利的救濟哩。嚴格講,校長遴選委員會是接受公權力委託,其程序更應該完全受到教育部的合法性監督。

依照行政法院的一般見解,「合法性」判斷可以審查行政機關所為之判斷,是否「出於錯誤之事實認定或不完全之資訊」。本次的台大校長遴選過程,出現未主動揭露候選人獨董身分,以及該公司副董事長就是遴委的疑似利益衝突狀態。我不便替教育部做出判斷,但是教育部確實擁有權限與責任,去審查本次遴選過程的合法性是否有瑕疵。如果有,就不應該核定該項人選之推薦,那當然也就沒有聘任的問題。但是教育部也必須公開說明,他的審查判斷基準是什麼,最好也能夠給台大指示,後續「合法」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有人認為,獨董已經是公開資訊,因此沒有揭露與否問題,問題有這麼簡單就好了。現在是資訊社會,有太多資訊都是公開的。政治獻金或不動產產權狀態,也都是某種公開資訊,往往也牽涉到很多利益衝突,但是大家都很清楚這些資訊嗎?

資訊公開,是給不特定人,如果有知的需求或利益,可以不受阻礙的獲取相關資訊。但是主動揭露,往往是針對特定決策程序內,為保證相關當事人,尤其是參與決策者,可以充分知悉所有相關重大資訊,以盡可能減少利益衝突的影響。所以已經公開的資訊,並不表示就不需要主動揭露。

我無從判斷本次候選人填寫文件中是否刻意隱瞞獨董身分。但是起碼對不少遴委與校務會議代表,甚至全校師生,是沒有充分盡到「主動揭露」的責任,有許多遴委與校務會議代表,在程序進行中是不知道此項資訊的。因此可以合理推斷,已經影響了遴委以及校務會議代表的心證與判斷。除非認為這個身分,對於做出人選判斷「不重要」。但是如果不重要,那又為何在曝光後要匆匆辭掉呢?

我想再談談這個個案。因為個案經驗有助於我們思考體制改革。首先,教育部選派了三個代表擔任遴選委員。我想要問,法律上,這三位代表的地位與責任為何?一般營利事業的公股董事是要接受政府指示的,因為他們不代表個人,而是代表國家或公共利益。我認為教育部的代表,也是代表國家或公共利益。當然,也許在校長遴委的情況下,應該多一些尊重該代表獨立判斷的空間,但是仍要顧及公共利益。因此我想主張的是,教育部代表可以有自主性,但是不能沒有公開性。也就是說,他們應該公開他們的投票以及判斷基準。尤其當爭議發生的時候,更有責任要說清楚講明白。

這就牽涉到國立大學校長遴選程序,在我國體制下,是一個「公共」的程序,而不是一所大學「私下」想辦法「延攬人才」,甚至「挖角」的過程。因此目前體制有一個最大的「自我矛盾」與缺點,就是校長遴選,從頭開始就一直是個公共也「公開」的過程,卻唯獨在「遴委會」的內部運作,竟然變成了一個「黑箱作業」。

之所以會這樣,部分因素是對美國大學校長遴選制度的浪漫誤解。沒錯,美國有不少大學在找校長時,是採取某種「隱密作業」的方式來爭取人才。但那是在美國特有的制度環境條件下所發展出來的「延攬/挖角」模式,台灣完全缺少那種環境條件。相反的,民主化以來,台灣各種制度改革與實踐經驗顯示,往往更多的公共性、公開性、透明性,甚至民主參與及監督,對體制的運作結果會更好。除了純粹學術性、藝術性、文學性等專業領域讓專業判斷,其他的公共「職位」,尤其類似國立大學校長這種「公共資源」的經營者與分配者,最好還是盡量以公共程序來進行遴選。

在台灣這種「後威權」的殘破公民社會基礎下,非常缺少值得大眾高度信賴的公共權威。許多的「名流」,並不特別獲得大家的信任。這是無可奈何的現實。但是如果有還不錯的體制運作公共性條件,可以彌補這方面的不足。

因此我的兩個具體主張:教育部代表的判斷與理由應該公開,應該終結遴委會的黑箱作業。附帶的要求則是:應該建立遴委會運作的客觀倫理規範。不然即使遴委與候選人,甚至候選人彼此之間,進行利益交換,也會出現規範真空、無法可管的窘態。

我並不反對民間以「公益捐贈」的方式來協助學術發展與教育改良,產業與學術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也是相當重要的。事實上,體制也從沒有禁止這一類的合作交流。

但是大家一定要想清楚,「研究」、「教育」與「公共服務」,是否為大學最優先的「三位一體」任務?企業的捐贈與合作,是否也是以這組任務為主要目標?還是曾幾何時,企業已經漸漸從捐贈者角色,轉變為投資者,企業不再把協助大學實現教學研究等公共任務作為目標,而把大學當作一種投資標的與可獲利的資產?甚至整個國家的學術教育政策,竟然逆轉為,希望大學為產業服務,為產業培養員工,鼓勵學者不要太專心當學者,而要經常想著當企業家賺錢。

我必須說,「做學問」與「做生意」,是兩種截然不同的「基本價值」導向,現代社會的分化與分工,是讓兩個領域都發展得更好的重要條件。兩者混淆不清,反而讓兩方面都做不好。更何況,當界線不清的時候,就常常發生巨大的利益衝突與倫理爭議,甚至導致嚴重的法律糾紛。

這幾年來,已經有幾位重要的學術界領袖,他們與特定「大企業家」的關係,導致了許多不良後果,大家也都看在眼裡。這次台大遴選,至少「外觀」上看起來就像是財團派獨董來出任校長。而被遴選人也正好申請一個金額達兩億五千萬的大數據分析計畫,看起來就像是企業透過大學,以「學術之名」來向政府索取政府資料庫資料,而這些資料,都是人民的「個資」。研究經費,竟然還是政府買單。其實我認為這個計畫的「研究倫理」爭議,恐怕不亞於學術抄襲爭議。所有這些疑點,即使可以透過某些說法來「釐清」,但是在公共信賴與責任方面,恐怕永遠無法真的「釋疑」。

最後只有一個提醒。公共信賴必須靠當事人「主動」提供與建立,沒有主動揭露,已經是個敗筆,繼續推託給法規沒要求,一點幫助都沒有。公共的「可問責性」則需要依靠體制權限。目前台大遴委會的誠信與能力,校務會議的可問責性,都處於低點,一時很難恢復,因此關鍵是教育部的積極作為。大家已經對台大非常失望,要是教育部繼續溫吞,可能導致所有人全盤皆輸的狀態,不可不慎。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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