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文資不麻煩

◎ 鄭麗君

每年九月的第三個週末是「全國古蹟日」,緣起於一九八二年法國頒布「地方文化分權法」,明確規範:「保護文化遺產的責任不單只是國家,從各級政府、協會組織,到每位國民都有責任和義務要保護和熱愛自己的文化遺產。」然而近日卻不斷看到對於文資法及文資政策誤解式的發言,尤其是部分地方首長將文資以「麻煩」視之。身為文化部長,看到這樣的謬誤流傳,深感憂慮。「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但盼各界能正視台灣需要系統性進行文化資產治理之必要。

首先我必須要指出,「文化保存是觀念,文資法是底線」。一座國際城市要如倫敦、阿姆斯特丹或京都,帶著自己的文化識別永續發展,主政者就必須具備「文化亦發展、文化即發展」的前瞻視野,擬定通盤政策,並以法律為工具,佈建專業組織,創造歷史文化與生活空間的整體營造。文化資產保存法,即在都市計畫中,設立規範,使經專業審查程序後指定、具文化價值的有形文化資產(泛稱的「古蹟」),能夠被保存下來。

只要依照法律規範,文資所有人仍可自由決定文資的用途。而且,為了避免私有文化資產的所有人,為了社會公益承受過高個人負擔,文資法在稅負上進行減免、創造容積移轉等市場性獎勵,政府也編列預算,補助私有文資的修復再利用。文資法去年修法後,三十七項子法也已上路,除了增加更多的公民參與,也加強私有文資所有權人保障,將之扭曲為「違憲」,對現代空間治理恐有誤會。協調社會公私益自屬不易,但地方官員若帶著此種誤會,以致將文資視為「麻煩」,實在讓人無比擔心。至於非都會區,若容積移轉政策誘因不足,全國文化會議也已凝聚將再進一步創設補充制度之共識。

文化部當然理解地方政府第一線承擔文化資產保存的壓力,面對社會期盼政府積極進行文資保存,我們很高興看到,近年來,無論是六都的台中、台南、高雄,甚至是地方財源人力有限的屏東,首長都願意進行組織調整,成立正式編制的文資專責機關。而去年起,因應新版文資法,文化部也主動提出專案補助,盼協助地方增設公務人力以外之文資專業服務中心,除台北市等兩個縣市外,預計今年底前皆將成立。

台灣的文資保存起步較晚,文資保存往往仰賴公民社會以個案搶救為之,然而指定之後,台灣需要系統性保存的長期工作,這是各級政府無可迴避的責任!我們不能繼續遺棄文資,任由歷史文化記憶不斷流失。為了讓文資回到人民的生活,文化部今年已達成文資經費倍增,亦將文資預算納入前瞻建設計畫,並推動整體文化空間治理的「再造歷史現場」,也在「部部都是文化部」的理念下,展開跨部會合作,協調各機關重視自有文資。我們更盼與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共同珍惜世代相傳的文化資產,創造獨特的台灣文化地景。

(作者為文化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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