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自己的減刑條例自己立

◎ 李宣毅

前立委、現任花蓮縣長傅崑萁於民國九十二至九十三年間,於立委辦公室聯繫各方接續拉抬哄炒股票。其後東窗事發,受台中地檢署起訴。案件審理至今已十四年,前(二十)日台中高分院第三次給予有罪判決。若把台中地方法院的有罪判決拉近來一起觀察。刑度由四年六個月減少為八個月,總共減少了八十五%。台中高分院特別提醒減輕罪責的原因,除刑事妥速審判法外,尚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筆者認為後者立法上或有失公平,而有討論必要。

中華民國罪犯減刑條例立法於九十六年,當時傅縣長剛好是傅委員。筆者猜想,傅委員當時看到此一法條,應該有看到一份好保單的感受。因為當時本案已經被起訴,而正在台中地方法院審理。減刑條例所減的剛好是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的犯罪行為,委員被起訴的事實剛好在這之前。

這樣說委員或許過苛,那不過是行政院所提減刑條例。但原來草案中第三條,將受判決一年以上的犯罪都加以排除而不能減刑。但國親兩黨之提案,認為應該把排除的限制拉高到一年半以上,讓受到減刑的可能增加。國親兩黨的提案於二讀逐條表決時,順利通過,立馬三讀。傅委員當然認真地加以支持(詳參立法院公報九十六卷五十六期三百五十八至三百五十九頁)。試想,最後兩次更審法官減刑前的刑度為一年六個月、一年四個月,若是維持行政院原案,傅委員豈能減刑。傅委員應該好好感謝自己及國親黨團。

筆者一向反對嚴刑峻法。但,對於傅委員一邊做為被告、一邊做為減刑條例的立法者,這種「自己的減刑條例自己立」的後現代荒謬。未來的減刑條例再立法時,除了加強立委迴避法案表決外,更應排除有案在身的委員,避免謬劇再生。事關審判程序的公平性,司法及立法二權應由本案獲得改善心得。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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