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蒼澤
有關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提告並要求台大醫院醫師、院方賠償案,高院判原告敗訴,但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本案屬重大醫療瑕疵,因醫病雙方醫療專業不對等,應由醫師舉證因果關係不存在,依此廢棄原判決發回更審。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因醫病雙方的醫療專業不對等,應依第二七七條但書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也就是說,醫師方要證明不利之醫療結果跟他的醫療行為二者間不具備因果關係,始可免責。
何謂重大?何謂原則?醫療行為本來就不應該冒險,尤其是摔倒撞到頭而有無造成顱內出血之疑慮,醫師在做判斷應否進行斷層掃描時,本來就更應該借助更尖端之醫療技術與器材,否則要這些醫療器材做甚麼?
或有人認為這樣會導致醫療成本的增加,但這是兩回事,醫療成本的負擔是可以討論的,但救人本來就是要窮盡一切方法,這才符合醫師宣示要盡可能地維護人的生命的誓詞。
本案最高法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七七條但書的規定,改由醫師負舉證責任,是因林姓、潘姓醫師替陳妻急救時,雖有注意陳妻已嘔吐兩次、瞳孔反應及其他生命徵候,卻沒評估進行電腦斷層掃描,是違反醫療常規的過失。吳明勳是急診室主治醫師,沒在場指導,也未在陳妻失去意識前親自處置治療,是否符合台大身為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值得懷疑。我贊同這樣的看法。
舉證責任的轉換,敗訴的機率大約會增加為三倍,但在適用此一例外之轉換情形,大約也只有十%的案件適用。我們只是希望醫病間能有更完善的溝通,例如本件是否要做斷層掃描,也應與家屬溝通,分析機率並做成紀錄,減少醫病雙方之爭議,畢竟生命無價,家屬的抗爭與奮戰是可以想見的。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