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生育責任公共化

■ 黃怡翎

日前立法院初審通過勞保條例,未來生育給付擬再增加兩個月的「生育薪資補助費」,拜讀貴報於一月四日A七版報導表示:「原由雇主負擔的生育給付改由勞保基金支出,變相由勞工本身買單,成為打壓勞工的幫兇」、「立委送禮、勞工失血、企業樂透」,顯然認為該項修法,是為多數的資方卸責,更將產假薪資轉嫁到勞工身上,然而筆者在此想提出另一個面向的思考。

職場上懷孕歧視,長期以來一直嚴重阻礙女性就業。據勞委會統計資料顯示,自九一年至九三年,全國各縣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受理案件中,懷孕歧視、單身條款共占所有歧視案件的五三.八三%。其中主要的原因在於雇主在雇用育齡女性勞工時,除了生育時應給予八週產假外,還有薪資的負擔,相對需要付出更多成本,導致許多女性在職場上面臨任用、懷孕上的歧視。甚至造成願意大量雇用女性勞工的雇主,因為有薪產假的關係,需要負擔更大的成本,反倒成為變相的處罰。

反觀其他國家的制度,除了中國、南韓由雇主全額負擔產假薪資外,英國、法國、芬蘭、挪威、丹麥等歐洲國家,其產假薪資多是由社會福利支出,而非雇主責任。為解決台灣職場懷孕歧視的問題,婦女團體多年來提倡「生育責任公共化」的主張,即是主張生育乃是國家的大事,其所帶來的成本亦應由社會一起均攤,不應只由個別雇主負擔。如此的見解亦得到勞工團體的支持,且於行政院召開的經續會大會中通過,最近更通過立法院委員會的初審。

此外,要進一步澄清的是,以社會保險支應符合風險分擔的理念,未必僅是將責任由原本的雇主負擔轉為「剝削勞工」,因為在現行勞保制度下,勞保費用有七成由雇主負擔、二成由保險人負擔、一成為政府負擔,雇主仍負擔大多數的保費,並非「全部轉嫁到勞方負擔」。

再者,由勞保給付的方式,更能嘉惠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納保者,在新制下她們可從無到有,領到產假期間的生育薪資補助費。相對的,對於廣大的較為低薪且取代性較高的育齡女性勞工來說,則透過該項修法,來降低其遭受懷孕歧視的情況。

「生育責任公共化」,已是目前全球追求性別平權的進步思考,生育不是個人的事,而是國家、社會的事,尤其在現今面臨少子女化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女性勞工的產假薪資應走向公共化,透過社會保險的機制,由國家、社會共同承擔,以降低職場的懷孕歧視問題。(作者為台灣女人連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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