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肇昌
司改國是會議籌委會副召集人瞿海源(左)、副召集人許宗力(右)13日下午於總統府召開記者會。(資料照,記者黃耀徵攝)
司法改革即將啟動,謹以司法工作現場經驗,談談司法改革的面向。
一、司法改革應重「實質正義」,所謂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即「一元單軌制」,只是「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司法權之作用,在於「實現正義」或「保護私權」而設,司法院為減輕第三審法院的負擔,一再主張限制「上訴三審」,惟司法係「為人民而存在」,旨在「替人民解決紛爭」,如未能「正確的裁判」,讓人民心服口服,強制「限制三審」救濟的機會,無形中剝奪人民「司法救濟」的權利,增加民怨,反而未能獲得紓解。
二、為提升裁判品質,應落實「合議制」,重視「裁判不同意見」,始能實現「司法正義」。
三、對於二審確定的簡易案件,如一、二審見解相反,為免二審「突襲性」裁判,推翻一審判決之論點,因而確定,以致不得上訴三審救濟為憾,應就一、二審見解不同,影響裁判者,得「上訴三審」,以謀救濟!
四、為維護司法獨立精神,加強司法功能,建立徹底的「審檢分立」制度,杜絕「審檢交流」之長年積習。
五、行政法院的裁判,應重視人民權益,不應「官官相護」,失去為民伸張正義之契機,淪為「駁回法院」之譏!
六、落實「冤獄賠償」的求償制度。目前冤獄賠償金高達一、二億元,因司法人員「官官相護」的習性,從未落實求償,顯非負責任的「法治國家」應有現象,應檢討改進。
七、為落實「合議制」,對於二審之裁判,應准附「不同意見書」,以示負責。
八、對於司法人員轉任律師者,尤其風評欠佳者,為免司法關說或金錢污染,影響司法信譽,政風單位應加強防範弊端的發生。
九、對於社會矚目案件或金額高檔的民事糾紛,法官之審判尤受社會重視,應容許如歐美「法庭攝影機」之設立,提供一個檢驗司法濫權的機會。
十、最高法院終審之分案,為免司法黃牛之介入,應否以「保密分案」較為可行,尤其待檢討!
法律人應有高風亮節的情操,明辨是非,對於裁判之後果,負起良心責任,始不負國人對於司法改革的期望,希望法律人共同努力,實現社會正義是禱!
(作者為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