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必須防杜電郵門

◎ 楊宗鑫

美國總統大選落幕,聲勢看好的希拉蕊,因欠缺機密保護意識,在「電郵門案」衝擊下,與總統大位擦身而過。

二○一二年,美國駐利比亞大使館班加西辦公室遭暴民攻擊,時任國務卿的希拉蕊因處置失當,造成四名駐外人員遇害。事後國會要求調閱事發當時的電話及郵件往來紀錄,意外發現自二○○九年希拉蕊擔任國務卿以來,即以個人電腦登入私人信箱收發公務郵件。

依據美國「聯邦檔案法」規定,除非有電腦故障、伺服器維修等緊急特殊狀況,否則聯邦機關公務員經手的信件可能涉及機密時,必須使用政府提供的電子信箱,希拉蕊以私人信箱處理公務顯已違法,國會遂移請FBI處理。

FBI介入調查後,檢閱了近十萬封電子郵件,粗估有百餘封屬於機密文件,但因尚無外洩之情事,所以僅追究行政責任。原本外界以為事情到此已告終,豈料在二○一六年總統選舉前十天,FBI在調查另案時,又查獲本案新事證,最後雖趕在選前三天向外界宣布,並未發現違法事實,卻已對希拉蕊的選情造成極大衝擊。

在我國,關於公務電子郵件的使用規範,行政院係授權各機關自行訂定,未制定者則準用「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在此要點下,各級公務員有使用機關提供之公務電子信箱的「權利」,卻沒有被要求處理公務必須使用公務電子信箱的「義務」,加上受限於載體(僅能透過公務電腦連結)、容量的不足(通常約200~500MB,相較之下,谷歌的GMAIL可達25GB)、使用不便(需定期更換密碼、遭停用後重啟程序繁雜、介面不友善)等因素,使得多數人寧可使用網路商提供的免費信箱。

美國在發生電郵門案後,歐巴馬總統隨即在二○一四年簽署「總統暨聯邦檔案法修正案」,規定公務員若使用私人信箱收發公務郵件,須將副本寄送公務信箱,或在二十天內將原始郵件轉移至公務信箱。我國雖未聽聞因使用私人電子信箱而洩密的案例,但也應居安思危,針對現行規範的疏漏加以改善,以期將危機消弭於無形。

(作者為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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