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都市更新四大癥結

◎ 蕭家淇

盡速完成修法、容積獎勵明確化、完備代拆救濟程序、限制房地稅調漲權限

都市更新被列為「執政決策協調會議」的議題,讓已漸被遺忘的都市更新又再受討論。今年全國都市更新申請案件僅剩去年的三分之一,到目前為止亦僅核准三十五件。而三年前,各直轄市全力推動的「簡易都市更新」亦不復見,僅剩新北市仍持續進行,大多數地方政府已失去對都市更新政策推動的熱情。而被宣告為違憲的「都市更新條例」,仍躺在行政部門,尚未送達立法院審查,聽到都市更新全面推動以增強內需市場,不禁令人擔心。

日本、美國及英國的都市更新,在不同的歷史背景有不同的作法,從都市革新(urban renewal),都市復甦(urban revitalization),都市再發展(urban redevelopment),都市再生(urban regeneration),到都市復興(urban Renaissance),其執行策略從拆除重建到全面復興計劃。而臺灣的都市更新,在私部門推動的仍只限於「老舊建築重建更新」;在公部門推動的,卻只想到複製「東京六本木更新」,缺乏都市更新的全方位思考。在更新的過程中,缺乏一個涵蓋多面向的政策主軸。現階段推動的都市更新計劃,應朝向都市再生或都市復興計劃,亦即在推動的核心要素應從整體性、生活性、多樣性、經濟性、永續性、混合性、參與性及緊密性來思考,而非只考慮公共安全或窳陋地區之重建。

都市更新條例」在2013年4月26日被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部份條文違憲,但至今已逾三年半,仍未完成修法,而行政部門版本仍未送達立法院審查。最重要的「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同意比例失效後,全國就在沒有法律依據的環境下,持續推動都更。內政部已要求各地方政府,在未修法完成前,應參酌大法官釋憲條文精神去執行都更事業。但是未能修法完成,導致各地方政府有心無力,擔心日後成為被訴訟主角,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都市更新條例」應該儘速完成違憲條文(僅二條文)之修法,讓各地方政府有所依循。

都市更新的容積獎勵,一方面是屬於公共財,另一方面卻是推動都市更新的重要誘因;如何兼顧公共利益及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實為重要課題。例如日本東京豐洲都市更新,其容積率由400%提高至700%,加速了都更作業。在台灣,雖然規定容積獎勵上限為50%,但是一般案件皆在25%到30%之間。容積獎勵的不確定性,實應該儘量減少,以讓業者能儘早確定財務計劃。容積獎勵由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來審查,但是進入審查階段,業者己完成整合,權利變換,規劃設計階段了,如果容積獎勵未達到預期目標,勢必重擬財務計劃,甚至放棄都市更新案件。因此,容積獎勵應該要有明確規定,不宜全由委員會審議決定,以免減少都市更新的明確誘因。

代拆,是地方政府頭痛的課題!自文林苑後,已無地方政府願擔任代拆角色,只能經由訴訟程序來做最後決定,這將大大放緩都更的腳步。代拆是「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應該完備其救濟程序,而非全面停止代拆工作的進行。

另外,今年各地方政府所公布的房屋稅和地價稅的大幅調高,勢必成為都市更新的阻力。老舊房屋因年年折舊,其房屋稅甚低,且因未改建再生,其地價稅亦必不高。但是,各地方政府今年所調高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確實讓都更再生地區的民眾有感。雖然都更條例有減免稅捐之規定,但畢竟有其優惠年限。建議對於都市更新及再生地區,應該限制地方政府調漲之權限,以穩定參與都更的權利人之向心。

都市更新事業的推動,涉及推動主體為公部門或私部門的都市更新業者,公部門應該帶頭投入都更工作,擔負起更新主體的責任,以都市復興的核心策略,推動永續性的環境建構,才能落實都市更新的政策。

(作者為行政院前政務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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