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澄社評論)直選與台獨

◎ 黃居正

從一九九六年迄今,台灣與其附屬及非附屬島嶼的住民,已經歷六次總統直接普選。雖然都還是在選舉「中華民國」這個占領台灣當局的總統,不過一九九六年之前台灣住民甚至無法直選。因為「中華民國」的憲法疆域仍涵蓋全中國,只有全中國人民的代表,才能賦予元首的正當性。反對直選者如馬英九,更擔心他們命運所繫的「中華民國」,會被質變成以台灣為領土範圍的政治體。致使當時主張直選者,都被指控為叛亂而遭迫害、處刑。

六次總統直選加上國會全面改選,因而出現了台灣地位已經改變的說法,就是所謂的「行動自決論」或「進化獨立論」,認為直選讓台灣取得了獨立國家所需的民主機制,甚至主張選舉的行動累積出與自決相同的效果,使台灣進化成一個獨立的國家。台灣既已透過直選進化獨立,就不必再行使自決或正式宣告獨立,以免惹來中國武力相向。

不過,「行動自決論」或「進化獨立論」有問題。首先,在所有的國際法理論與實務中,都找不到總統直選與國家獨立兩者間的關聯。習慣國際法所規定的國家四要件,也不包括總統或元首直選。

即使規範直選的法律本身,也否認了與台灣獨立間的關係。總統直選是以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要求制定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為基礎,前者又是適用於全中國之中華民國憲法的增訂本。所以,台灣住民所直選的,其實是占領台灣當局的總統,不是台灣總統。另外,增修條文再怎麼創新,也不會是新國家的新憲法,因為自一九一二年建國以來,中國就常對應不同統治時空制定或修改憲法。況且增修條文僅將台灣與中國大陸分為同屬一中的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讓自由地區人民先直選中國元首,怎能說等於台灣的獨立公投?

或許直選的結果,讓台灣住民展現出與中國完全不同的「憲法效忠」,但如此是否就能取得獨立?當然不能。建立差別的「憲法效忠」,只是未熟主權邁向獨立的先決條件,加拿大的魁北克、西班牙的卡塔隆尼亞與巴斯克、南北賽浦路斯,都是在單一國家中擁有不同「憲法效忠」的政治體,但也都還沒有獨立。

台灣獨立沒有偷雞步。總統直選固然讓台灣住民藉由「中華民國」的殘軀,取得了有效自治,實現了市民主權,但並沒有因此使台灣獨立。國際社會要求台灣人民必須進一步明白宣示獨立於中國國家的意願。

(作者為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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