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正視外籍移工人權

◎ 王雅諄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原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一定範圍內之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雇主得申請展延,然應出國一日後始得再入國工作,且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換言之,縱使有聘僱需要且經申請展延,該外國人仍應出國一日後,才可以再入國工作。不僅平添雇主之困擾,受僱之外籍人士也因此須增加相當之費用,僱傭雙方皆無任何好處。

本次修法解決須出國一日的問題,外觀上是減少外籍移工須支出之仲介費,更深層意義是代表我國在人權議題上更往前邁進一步。因不論外國人或本國人都擁有一定程度之工作權,直接用法律以一刀切的方式,不僅增加外籍人士在台工作的費用及不便利,影響其來台工作之意願,此外,更有以國籍方式過度限制人民工作權之疑慮。

工作權是憲法保障之權利,雖可以本國籍或他國籍作成不同程度之差別待遇,但以外籍人士繼續聘僱均須出國一日方式來處理,不僅目的妾身未明,手段也顯然過於草率擅斷,未盡合理適當。本次修法正可謂是為我國憲法保障人權寫下新的篇章!

(作者為公務員)

◎ 吳嘉恩

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惡法,原就服法五十二條的每滿三年就必須出境的規定,正式走入歷史,而支持原五十二條的仲介、雇主相關團體,如同前陣子上街要尊嚴、要吃飯的一條龍旅遊業者一樣,群情激憤。

每三年就必須出境,讓那些業者重新抽佣,重新拔除外籍移工的血汗,這些一條龍的團體,與境外的集團,剝削這些藍領工作者,如同旅遊一條龍一致用低廉的價格、粗劣的品質影響著台灣的旅遊業與各行各業,他們底下的員工,靠著這份層層剝削的血汗過活,帳面上的數字就是他們號稱的業績,和經濟數字。

有血有淚的悲歡離合,正在那些離鄉背井的異國遊子在寶島台灣的淘金夢,他們的淘金夢,曾被層層的剝削與吸血,台灣最美的風景是人,你能夠忍受他們被無良的惡法制度剝削嗎?

對於外國移工的付出,他們一同參與了台灣的經濟果實,此次修法亦是勞權的轉型正義,台灣離健全的勞權社會更進一步了。

(作者為基層政治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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