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莫讓衛生資源止於圍牆:談監所精神醫療與社安網銜接

◎ 矯正觀察家

筆者觀察,在監所實務上,對於部分重度精神症狀、欠缺病識感且持續拒絕接受醫療之收容人,矯正機關採取之適當處置(如獨居安置),係出於維護場舍戒護安全、避免發生自傷或傷人情事之必要防護措施,換言之, 監所亦須考量到其他收容人之人身安全,絕非以「管理」替代「醫療」。戒護防線無法根治精神疾病,專業精神醫療的介入與持續治療,才是改善病情、促進復因的根本解方。

對於部分重度精神症狀、欠缺病識感且持續拒絕接受醫療之收容人,矯正機關可採取適當處置。(資料照)對於部分重度精神症狀、欠缺病識感且持續拒絕接受醫療之收容人,矯正機關可採取適當處置。(資料照)筆者認為,刑罰宣告剝奪者係受刑人之行動自由,受刑人仍享有身體健康權與醫療自主意願。《精神衛生法》第46條規範矯正機關對病人或嚴重病人「應提供醫療,或護送協助其就醫,必要時得強制為之」,惟矯正人員職司戒護管理,並非精神科專科醫師。若在缺乏專科現場診斷、客觀評估標準及明確行政程序下,擅自認定精神症狀並啟動強制為之手段,實務上恐衍生逾越戒護權限、侵犯受刑人醫療自主權與憲法保障權益之重大風險,更易引發法治國程序正義之疑慮。而就筆者所知,監所雖有精神科或身心科門診,但也絕非24小時皆有專業精神醫事人員在場。

為解決第一線困境,筆者認為若可從源頭就《精神衛生法》第46條之判定主體、啟動流程與救濟途徑,儘速訂定明確之執行細則,貫徹「醫療歸醫療、矯正歸矯正」之專業分工。同時,公衛資源不應止於圍牆,衛政體系建立定期入監訪視機制,並針對即將期滿出監、病情仍不穩定者,於出監前無縫銜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社區強制治療,徹底消除社安網破口。國家對受刑人的責任在於「平安回歸」,矯正體系願作為醫療團隊最堅實的後盾,共同建構兼顧人權與安全的制度。

公衛資源不應止於圍牆,衛政體系建立定期入監訪視機制,並針對即將期滿出監、病情仍不穩定者,於出監前無縫銜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社區強制治療。(本報製圖)公衛資源不應止於圍牆,衛政體系建立定期入監訪視機制,並針對即將期滿出監、病情仍不穩定者,於出監前無縫銜接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或社區強制治療。(本報製圖) (作者為退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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