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平台權力愈大,法律責任就應該愈重

◎ 蕭錫惠

最近幾件親身經歷,讓我愈來愈感受到:台灣面對平台經濟,不能再只依靠企業自律。

LINE帳號異常被取代。使用者真正想知道的是:第三者究竟如何通過驗證、取得帳號控制權?但登入、裝置、OTP與帳號移轉紀錄都掌握在平台手中,消費者幾乎沒有舉證能力。

LINE帳號異常被取代,使用者真正想知道的是:第三者究竟如何通過驗證、取得帳號控制權;示意圖。(路透檔案照)LINE帳號異常被取代,使用者真正想知道的是:第三者究竟如何通過驗證、取得帳號控制權;示意圖。(路透檔案照)

Facebook上的詐騙則是另一個例子。平台從廣告獲利,卻也可能成為詐騙接觸民眾的管道。台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要求一定規模的網路廣告平台負擔廣告揭露及防詐義務,顯示「平台不能永遠只是中立布告欄」的觀念已開始建立。

平台從廣告獲利,卻也可能成為詐騙接觸民眾的管道;示意圖。(路透檔案照)平台從廣告獲利,卻也可能成為詐騙接觸民眾的管道;示意圖。(路透檔案照)

再看叫車平台。消費者被加收費用,如果業者只回答「這是你自己按的」,並沒有回答真正的問題:價格是否充分揭露?介面是否容易誤觸?消費者是否真正知情同意?

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已限制「暗黑模式」(dark patterns),防止平台利用介面設計欺騙或操縱使用者選擇。法律問的不只是「你有沒有按」,更要問「平台怎麼讓你按下去」。日本要求特定大型數位平台提高交易透明度、建立申訴制度並接受政府持續評估;美國則透過FTC等制度處理不公平或欺騙性的商業行為。

反觀台灣,平台治理分散於不同機關:防詐、消費保護、公平競爭、通訊傳播與交通運輸,各有不同主管機關。專業分工本身沒有錯,問題在於當平台服務橫跨不同領域時,責任容易被切割,消費者甚至不知道該找誰。

台灣平台治理太分散,防詐、消費保護、公平競爭、通訊傳播與交通運輸,各有不同主管機關。(資料照)台灣平台治理太分散,防詐、消費保護、公平競爭、通訊傳播與交通運輸,各有不同主管機關。(資料照)

因此,台灣需要統一的,不一定是一個「超級主管機關」,而是一套所有平台都不能低於的責任底線。

無論平台涉及通訊、社群、廣告、叫車或電子商務,都應建立共同最低義務:身分驗證安全、重大操作紀錄保存、價格透明、禁止暗黑模式、有效申訴處理,以及當關鍵證據由平台掌握時,平台應負合理的保存與說明責任。至於實際監理,仍可依不同產業交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業分工。

這就是「分工監理,責任有共同底線」。

LINE、Facebook、55688看似三件不同的事,背後卻有相同結構:平台掌握規則、介面、資料與證據,消費者往往只剩一個申訴按鈕

LINE、Facebook、55688看似三件不同的事,背後卻有相同結構:平台掌握規則、介面、資料與證據,消費者往往只剩一個申訴按鈕;示意圖。(資料照)LINE、Facebook、55688看似三件不同的事,背後卻有相同結構:平台掌握規則、介面、資料與證據,消費者往往只剩一個申訴按鈕;示意圖。(資料照)

法律不是要阻止科技創新,也不是要求平台為所有犯罪與使用者錯誤負責,而是讓權力與責任重新對等。

平台有多大的權力,就應承擔多大的責任;掌握多少資訊,就應負起多少透明與說明義務。

科技可以改變交易方式,卻不能取消公平;平台可以創造新經濟,卻不能成為法律責任的真空地帶。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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