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敦厚
我個人認為蔣萬安不會笨到要小孩子騙說沒有美籍。
有被授權的民間公司也不會那麼沒實務經驗去發「Form DS-2019」。
這一案最可能的經過是市府公布的是選了25名去美加當高中交換學生的市民。
公費交換生必備J-1簽證
台北市長蔣萬安(中)的大兒子蔣得立(右)去美加當高中交換學生引發爭議。(資料照)蔣得立是25名中去美國的一位。但因依美國聯邦法律和國務院對當美國高中交換學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要有J-1簽證,所以蔣得立是依美國護照入境美國,也毫無符合美國法律的高中交換學生的資格或身份。
檢討這一案的來龍去脈,無法不牽涉到蔣得立的美籍身份。蔣萬安市長疼小孩,要替小孩圓夢的情懷可以瞭解 .但是如果蔣市長深知美國法律又簽家長同意書讓小孩去爭取當美國高中交換學生的機會在先,選上後讓兒子在即使沒有美國法律准許當高中交換學生資格的情況下以美國護照入境美國當個非交換學生,這樣是北市府哪計畫的宗旨嗎?這樣的台灣和美國分開處理是教小孩當好的市民的做法嗎?
我要特別強調這裡檢討的不牽涉到蔣得立被選為25名當美加高中交換學生的其他任何議題。
蔣市長近日有「有事衝著我來」的公開宣示,我在此請問蔣市長:
蔣市長應該回答3個問題
1.你知道美國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當美國高中交換學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非美國籍的外國人,並持有J-1交換簽證」嗎?
2.如果市長是不知在台灣選上去美國當高中交換學生,但去了美國並沒這樣的交換學生的資格,是違背台美這種交換計畫的本意,那今後該計畫的申請資格是否要說明的更清楚,而不是像市府高階主管的研考會主委的「還有其他三,四位的雙重國籍」那種的研考作為?
3.申請北市此計畫,需要家長同意書。這次的問題不就在蔣市長沒注意到在美國當高中交換學生要有J-1簽證的規定嗎?蔣市長知道不是有美國護照能夠入境美國,就能當美國法律規範下的高中交換學生嗎?現在種種的是非爭議中,不是蔣市長應該好好的自我反省,是誰把自己的小孩陷入這種不該有的爭議?
美國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當美國高中交換學生的必要條件之一是「非美國籍的外國人,並持有J-1交換簽證」;圖為美國國務院徽章。(中央社資料照)(作者為哈佛大學榮譽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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