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澳洲禁令的啟示 兒少網路安全不能只靠父母把關

◎ 陳擷安

澳洲自去年十二月實施十六歲以下兒少社群媒體限制制度,原本希望降低社群平台對兒少身心健康的影響,但半年後的實際情況顯示,法律禁令與實際執行之間仍存在相當落差。最新資料顯示,部分年齡層使用TikTok、Instagram及Snapchat的比例,在禁令初期下降後又逐漸回升,例如十三至十五歲青少年使用TikTok的比例,與禁令實施前相比僅下降約一個百分點。可能原因包括虛報年齡、利用VPN規避限制,以及平台年齡辨識機制仍不完善。

澳洲對未滿16歲社群禁令於去年12月生效,部分年齡層使用TikTok、Instagram及Snapchat的比例,在禁令初期下降後又逐漸回升。(彭博檔案照)澳洲對未滿16歲社群禁令於去年12月生效,部分年齡層使用TikTok、Instagram及Snapchat的比例,在禁令初期下降後又逐漸回升。(彭博檔案照)台灣目前對兒少網路安全的治理,仍相當程度建立在家庭監督、學校教育及平台自律之上。這些措施當然不可或缺,但已不足以處理演算法主導的社群環境。傳統兒少網路政策主要關注色情、暴力、賭博等「不適齡內容」,現在的風險卻已進一步來自平台本身的產品設計。無限滑動、自動播放、深夜推播、陌生人私訊、精確定位及個人化推薦,都可能持續延長兒少使用時間,甚至反覆放大特定內容。近期台灣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也已出現建立「兒少社群平台預設安全與分齡保護制度」的提案,內容即包括限制陌生接觸、個資暴露及高風險設計,反映國內政策討論正在從單純的內容管制,逐漸走向平台設計責任。

這涉及「風險控制責任」如何配置的問題。兒少固然是社群媒體的使用者,父母也負有教養與保護責任,但真正掌握演算法、推薦機制、帳號設定、廣告投放及使用者資料的,仍然是平台業者。法律制度通常應將較高程度的注意義務配置給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的一方。這與產品安全法制的基本邏輯相近:製造商既然決定產品如何設計,也從產品銷售獲取利益,就必須對可合理預見的使用風險負擔相應責任。

基於這項原則,台灣現階段較適合採取的政策,未必是直接複製澳洲「十六歲以下禁止使用」的制度,而是先建立兒少帳號的「安全預設義務」。平台一旦合理辨識使用者屬於兒少,帳號即應預設採取較高程度的隱私與安全保護,例如限制陌生人私訊、關閉精確定位、降低個人資料公開程度,並對深夜推播、自動播放及高度個人化推薦設定較嚴格限制。

更重要的是,台灣未來應把「平台注意義務」從企業自律逐步提升為法律義務。大型社群平台應定期進行兒少風險評估,檢視推薦演算法、陌生人接觸、網路霸凌、性剝削、詐騙及高風險內容對未成年使用者造成的影響,並提出透明報告。如果平台已經知道某項產品設計會持續增加兒少風險,卻沒有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主管機關就應具有要求改善、限期改正甚至裁罰的權限。如此才能將現行偏重「發現有害內容後要求下架」的事後治理,轉變為要求平台在產品設計階段即進行風險管理的「事前預防原則」。

因此,澳洲經驗並不意味兒少社群管制沒有必要,而是證明單純設定最低年齡仍不足以解決問題。台灣若要建立自己的制度,較穩健的政策順序應是先建立平台的兒少安全設計與法定注意義務,再發展兼顧隱私權的年齡確認制度,並要求大型平台接受風險評估、資訊揭露與主管機關監督;待累積足夠的實證資料後,再評估是否需要採取更嚴格的最低使用年齡限制。這種漸進式治理較能兼顧兒少最佳利益、隱私權、資訊自主權與比例原則,也較符合台灣目前的法制環境。

兒福聯盟近日公布最新國中生調查,在網路使用與AI應用風險方面,54.8%使用社群平台遇過不舒服內容,5.1%收過不雅照等,呼籲外界正視兒少網路安全議題。(資料照)兒福聯盟近日公布最新國中生調查,在網路使用與AI應用風險方面,54.8%使用社群平台遇過不舒服內容,5.1%收過不雅照等,呼籲外界正視兒少網路安全議題。(資料照)兒少數位安全不應再被理解成單純的家庭教養問題。當社群平台透過演算法與產品設計影響兒少每天接觸的資訊、使用時間與人際互動,平台就已經成為兒少成長環境的一部分。台灣下一階段真正需要建立的,是一套要求平台在設計、營運與演算法推薦上負起兒少保護責任的法律制度。從要求兒少自律,走向要求平台善盡注意義務,才是澳洲經驗對台灣最值得參考的地方。

(作者為科技集團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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