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瑋聆
近期一支名為《油不得你》的二次創作短片,因利用生成式AI技術複製元首聲紋,朗讀針對食安風波的諷刺「檄文」,引發刑事局介入調查與法界熱議。撇開政治層面的輿論攻防,純粹從實體法與生成式AI的法理發展視角審視,這起事件的核心爭點,在於受《憲法》保障的「戲謔仿作(Parody)」與《刑法》上的「偽造文書/電磁紀錄」兩者間的法益界線究竟該如何劃定。
《油不得你》二創短片的核心爭議,在於受《憲法》保障的「戲謔仿作」與《刑法》上的「偽造文書/電磁紀錄」兩者間的法益界線劃定模糊。(擷取自風向123事臉書)
在《著作權法》與言論自由的實務判例中,「戲謔仿作」之所以能享有較高的法律容忍度,關鍵前提在於其具備「客觀可識別性」。也就是說,閱聽人在接收該創作時,能輕易意識到這是一種帶有誇張、諷刺性質的二次創作,而非當事人真實的言論表達。過往的模仿創作,多半透過肢體動作、變音或明確的字幕標示,確保大眾不會將創作誤認為客觀事實。
然而,生成式AI技術的普及,徹底衝擊人類感官對真實性的直覺判斷。當前AI模型僅需少量音檔即可高度還原真人的音色與語調,使傳統的「辨識防線」面臨挑戰。
若從《刑法》第210條與第220條關於偽造文書及偽造準文書的要件進行檢視,法院認定罪名是否成立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意圖欺瞞大眾,使人信以為真,並產生實害」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要件。
若創作具備顯著的AI生成標示與戲謔脈絡:創作者若在影音畫面上明確標註可讓閱聽眾明確分辨此內容為並非真實發生,且內容充斥顯著的誇張諷刺風格,檢方極難證明其具備欺瞞社會的犯罪故意,該創作即應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與政治諷刺範疇。反之,若影音內容完全未進行AI標示,且被截取成去頭去尾的短音檔散布,客觀上即可能造成大眾誤以為是「當事人真實的私下錄音」,進而滿足了《刑法》第210條及第220條之偽造文書及偽造準文書罪中「欺瞞故意」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構成要件。
國民黨臉書粉專「風向123事」發布影片後還歷經兩次編輯,最後在貼文補註「本片聲音及部分畫面使用AI製作,請不要對號入座」。(擷取自風向123事臉書)
除刑事責任外,民事與行政法規的侵害標準更為明確。台灣司法實務已逐漸將「聲紋」納入《民法》第195條人格權(聲音權)之保護範疇,同時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特徵個資。未經當事人授權,擅自擷取其聲紋進行AI模型訓練並公開發布,即便不構成刑事犯罪,在民事上仍高度可能構成人格權與個資法之侵害,當事人得依法主張除去侵害(要求下架)與民事損害賠償。
隨著歐盟《AI法案》(AI Act)的施行以及各國法制的完善,對Deepfake擬真內容進行「強制顯著標籤(Watermarking)」已成為法學界的共識。這起爭議事件給數位內容創作者留下了一個極為明確的法律警訊:政治諷刺與迷因創作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但在生成式AI生成虛實界線模糊的時代,如何區隔「合法言論自由」與「違法偽造侵權」,是最後也是最重要的法律底線。
國民黨新媒體部前主任韋淳祐,近期利用AI深偽技術合成賴清德的外貌及聲音,製作影片影射政府漠視毒油問題。刑事局介入調查後,蔣萬安坦承委託團隊製作該宣傳片,主張片中已標示由AI生成、不構成犯罪。(資料照)
(作者為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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