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索
近來圍繞羈押制度的爭議不斷,有人認為羈押制度遭到濫用,應該限縮檢察官與法院的羈押權限,以保障人權與無罪推定原則。然而,若進一步走向「串供免押」,甚至將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排除於羈押理由之外,社會恐怕必須面對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司法究竟要如何查明真相?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提案縮短羈押期,卻遭同黨、檢察官出身的立委吳宗憲質疑。圖為翁曉玲。(資料照)
刑事偵查最害怕的,不是嫌犯保持緘默,而是涉案人員彼此聯繫後統一說法。尤其在貪瀆、詐騙、洗錢、黑道組織犯罪以及重大經濟犯罪案件中,往往涉及多人共同參與。如果主要涉案人獲得充分時間與機會聯絡其他關係人,透過通訊軟體、第三人傳話或其他方式協調口徑,即使後續檢警掌握證據,也可能因供詞高度一致而增加調查困難。司法制度設置羈押制度的目的,並非預先懲罰被告,而是避免偵查程序遭到破壞,這也是世界多數民主法治國家的共同作法。
支持限縮羈押者經常強調人權保障的重要性,這個理念當然值得尊重。但人權保障與司法調查並非零和關係。法律設計的重點應是提高羈押門檻、要求法院提出具體事證,而不是完全放棄防止串供的工具。如果司法機關必須眼睜睜看著涉案人持續聯絡共犯、接觸證人,卻無法採取必要措施,那麼受損的不只是偵查效率,更是整體社會對司法公平性的信任。
刑事偵查最害怕的,涉案人員彼此聯繫後統一說法。羈押制是避免偵查程序遭到破壞。(資料照)
試想一個極端情境,如果某重大貪瀆案涉及數十名官員與業者,檢方掌握被告正在聯繫相關人員協調供詞,甚至已經有證人遭受壓力,但法律卻規定不得以此作為羈押理由。那麼未來司法機關將如何阻止證據被破壞?如何保障願意出面作證的人?又如何向社會證明法律能夠有效追究權勢者的責任?當制度失去預防串供的能力,受害的將不只是個別案件,而是整個法治體系。
民主社會必須警惕司法權力過度擴張,但同樣也要防範司法工具被過度削弱。羈押制度可以改革,可以要求更嚴格的證據標準,可以加強法官審查機制,但若將「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完全排除,等同於主動拆除司法防止滅證與干擾調查的重要防線。當法律保障的是涉案者串供的自由,而非社會追求真相的權利時,最終付出代價的,將是所有守法的公民。
(作者為自由評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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