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促參案件甄審委員迴避爭議的法律救濟與機關因應——點評臺鐵北車商場案

◎ 張仕翰

一、前言

臺北車站商場經營權促參案審議結果於近日公告,由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最優申請人資格,以一分之差險勝現任經營者微風廣場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廣場)。消息公布後,微風廣場旋即召開記者會,指出某甄審委員與新光集團之間存在顯著經濟與業務往來關係,主張該委員應依利益迴避原則迴避,其評分不應計入,應予剔除後重新排序計算。微風廣場方面強調,本案採序位法評定,最終排名僅有一分之差,任何一位甄審委員的評分偏差都將直接改寫最終勝負。

微風集團副總經理高銘頂(右)於4月29日偕同律師說明北車標案的爭議。(資料照)微風集團副總經理高銘頂(右)於4月29日偕同律師說明北車標案的爭議。(資料照)臺鐵公司則回應,在會議前均已充分告知甄審委員有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委員須知」第6條應即迴避事項規定。

本文擬以此案為切入點,結合過去司法實務經驗,探討廠商在此類爭議中可循的法律救濟途徑,以及主辦機關應如何妥善因應。

二、過去案例參照——臺北某醫院商場經營權案

回顧促參實務,甄審委員迴避爭議並非首例。臺北某醫院商場經營權促參案即為一經典案例。該案曾有未獲選的廠商多次提起爭訟,並獲申訴會及法院先後兩次撤銷甄審會決議,該廠商於案件中亦曾就委員迴避問題主張,甄審委員接受過錯誤事實及資訊應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下稱「甄審辦法」)第9條第3款規定予以迴避。

然而,關於委員迴避問題,法院判決係表示,甄審辦法第9條第3款所定迴避事由,須有「具體事證」足認委員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法院更援引司法程序更為嚴謹的迴避規定——曾參與訴訟事件再審前裁判者,猶仍規定其迴避以一次為限,認為廠商主張難以成立。此一判決結果清楚揭示:廠商若欲以甄審委員迴避事由作為爭訟攻防武器,必須提出足夠具體事證,而非僅憑抽象推測或主觀臆斷。

三、臺鐵北車商場案救濟初步分析

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爆發甄審委員迴避爭議並非首例。(資料照)台北車站商場招標案,爆發甄審委員迴避爭議並非首例。(資料照)依現行甄審辦法第9條規定,甄審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即迴避:一、就申請案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者;二、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案件之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者;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四、其他經本人或主辦機關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者。

法院對於甄審辦法第9條各款迴避事由的審查標準有所區別:前兩款係基於委員個人或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與申請案件或申請人間存在特定經濟利害或身分關係,只要具有該等關係,不問是否存有任何可能造成偏頗之虞的具體事實,委員均有迴避之義務;而第3款事由則必須有具體事證足以認定委員有不能公正行使職權之事實,方應迴避。

就本次臺鐵北車商場案而言,微風廣場指稱委員常為新光人壽提供顧問服務,然最優申請人公司為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並非新光人壽本身,則關於甄審辦法第9條第2款所定「本人與申請人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委任關係」的迴避事由不一定可以該當。倘認為無法直接適用第2款規定,將需要以同條第3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職務之虞」的概括條款論斷。對此,微風廣場若擬以委員迴避事由進行法律救濟,應盡可能蒐集並提出委員與新光集團間具體的業務往來關係證據,以符合法定要件。

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招標案由新光三越奪得,微風廣場擬以委員迴避事由進行法律救濟。(資料照)台北車站商場經營權招標案由新光三越奪得,微風廣場擬以委員迴避事由進行法律救濟。(資料照)另外,特別值得注意的是,依爭議處理規則規定,異議及申訴程序原則上不具停止執行效力(雖然主辦機關得自行停止執行,或在申訴審議階段,申訴會委員會議亦得決議後通知主辦機關暫停程序,惟此並非當然發生,而係取決於申訴會之裁量)。因此,若主辦機關無意主動停止程序進行,廠商有可能面臨在異議、申訴程序尚未終結前,主辦機關即已與最優申請人完成議約甚至簽約的窘境。於此情形,廠商可以考慮向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以阻止主辦機關繼續推進簽約程序,方能有效保障其權益。

四、機關的困境與因應

站在主辦機關立場,機關自然希望甄審程序不發生爭議,但在實務操作上,機關難以事前查知委員是否存在應迴避情形,通常僅能要求委員於會前自行申報是否有應迴避事由。就此而言,臺鐵公司於本案中已於會議前告知甄審委員迴避相關規範,盡其告知義務,機關實不應受到苛責。

面對微風廣場爭議,若能先行釐清:除去該委員之評分後,重新計算排序結果,評選結果是否確有不同。此一初步查證工作,有助於判斷爭議之實質影響程度,並決定後續因應策略。然而,依甄審辦法第26條規定,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審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因此,個別委員的評審結果通常於評審完成後彌封保存,臺鐵公司在現階段是否得自行啟封檢視個別委員評分,不無疑義。實務上,臺鐵公司可能需待申訴審議機關或司法機關依職權通知調取相關資料後,方得辦理,此一程序限制在時間上確實增添了機關主動因應的難度。

五、結語

臺鐵公司於北車商場案中已於會議前告知甄審委員迴避相關規範,盡其告知義務,機關實不應受到苛責。(資料照)臺鐵公司於北車商場案中已於會議前告知甄審委員迴避相關規範,盡其告知義務,機關實不應受到苛責。(資料照)依照前開臺北某醫院商場經營權案的前例,甄審中若存在明顯瑕疵,確實存在申訴會或法院撤銷甄審會決議的可能。至於本案後續走向,關鍵還是在於微風廣場所提出的具體事證情形,是否確實可認為曾有委任關係而存在偏頗之虞。

(作者為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有豐富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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