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醫療人力失衡 健保特約納入薪資條件具制度正當性

◎ 葉昱呈

在醫療人力長期失衡、低薪結構難以自我修正的現實下,中央健保署擬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將最低薪資門檻與薪資揭露納入特約條件,卻引發醫界強烈反彈。醫界主要反對理由包括:主張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原則、侵害醫療機構營業自由與契約自由、限制醫事人員工作權並涉及隱私與營業秘密、違反比例原則與不當聯結禁止原則,並認為薪資管制應屬勞動政策而非健保特約制度範疇。然而,若回到行政法體系與健保制度結構本質檢視,可以更清楚判斷:多數反對論述雖援引憲法與法治原則,但其推論往往停留在抽象權利層次,而忽略制度運作的功能連動,尚不足以否定政策正當性。

健保署研擬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資料照)健保署研擬修訂「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資料照) 特約制度屬公共治理,而非純契約

醫界主張違反法律保留與授權明確性,但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六十六條,主管機關得就特約條件進行規範。醫療機構納入健保體系後,已取得公共資源給付資格,其法律關係屬準公共制度而非純市場契約,因此,將薪資結構與資訊透明納入特約評估,屬於對「服務供給能力與品質維持條件」的制度性設計,而非對授權目的的擴張解釋。

基本權之限制,取決於制度必要性

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三號解釋所揭示之標準,關鍵不在是否限制權利,而在是否具公益連結與結構必要性。醫療產業具高度外部性與人力敏感性,薪資條件已直接影響醫療量能與品質穩定,屬制度性變數而非純勞動事項,因此無法以抽象的自由權利否定其規範正當性。

比例原則重在效果而非形式

醫界雖主張應以補助或協商替代強制規範,但補助屬外部誘因,難以改變市場內部薪資競爭結構,更無法矯正大型與中小型機構之結構差距。相較之下,透過特約條件設定最低門檻,可直接影響人力市場行為,其政策效果更具可驗證性與即時性。

契約自由屬制度內自由

醫療機構納入健保體系,即屬公共資源交換關係,其契約自由已轉化為受規範之參與自由。若仍以「完全契約自由」反對制度條件設定,將忽略健保本質即為高度制度化的準市場架構。在此結構下,主管機關透過特約條件調整供給行為,本屬制度內調節機制。

資訊揭露屬透明治理,非隱私侵害

薪資揭露僅涉及最低與平均之統計性區間資訊,並未觸及個別可識別資料,因此與隱私權保障核心無直接衝突。在公共醫療體系中,資訊透明本即為降低資訊不對稱與強化外部監督的重要工具。若將制度性統計資訊一概視為營業秘密,將削弱公共資源配置的可受監督性。

薪資與健康之間具制度性因果鏈

薪資影響招募與留任,留任影響人力穩定,人力穩定進一步影響醫療量能與品質,形成可觀察之制度性連動結構。因此,薪資條件與全民健康之間並非斷裂關係,而是透過人力結構鏈結,形成可驗證基礎,而非抽象推論。

健保定位決定政策正當性

若健保僅為支付工具,薪資條件或可排除於制度之外;但若承認其同時承擔醫療供給穩定與確保品質功能,則人力結構即屬制度核心。醫界反對論述的關鍵問題,在於仍以「勞動市場與健保制度切割」為前提,但實務上兩者早已高度交織,很難再以純市場邏輯理解。

薪資影響招募與留任,留任影響人力穩定,人力穩定進一步影響醫療量能與品質。圖為醫院急診室。(資料照)薪資影響招募與留任,留任影響人力穩定,人力穩定進一步影響醫療量能與品質。圖為醫院急診室。(資料照) 結語:修補失衡而非擴張權力

此次擬修正條文,是對長期低薪與人力失衡的制度性回應。當市場機制無法自我修復結構性問題時,透過特約條件導入最低薪資保障與資訊透明,屬於制度修補與公共治理調整,而非對基本權利的不當侵蝕。

(作者為衛政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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