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米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十三日初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二條修正草案,讓情節輕微、五萬元以下的案件,從現行得減輕其刑,進一步放寬為可免除其刑。表面上,這是在回應小額案件情輕法重的爭議;真正該問的,卻是國家要不要把公務員利用職務換取私利的界線,再往後退一步。
支持修法的人,多半抓住清潔隊員轉送低殘值回收物的案件,認為這類情況貼上貪污標籤,的確過重;清潔隊員好心送32元電鍋慘換貪污罪,示意圖。(資料照)現行條文其實早已留給法院從寬空間。問題不在有沒有個案失衡,而在是否非得把免刑寫進法條。免刑固然不等於無罪,可是這個字眼一旦寫進貪污治罪條例,社會接收到的訊號,很可能不是比例原則獲得校正,而是小額違法也能得到制度容讓。
支持修法的人,多半抓住清潔隊員轉送低殘值回收物的案件,認為這類情況貼上貪污標籤,的確過重。這個疑問不是不能談,但更該處理的,是犯罪構成、行政違失與刑事責任之間的界線。若立法只求快,把爭議都往免刑出口推,結果未必是在補正失衡,反而可能先把底線寫鬆。
貪污之所以比一般財產犯罪更受嚴格檢視,關鍵從來不只在金額,而在公務信任能不能守住。人民把權力交給公務員,不是要他們把職務便利變成私人利益,再由法律替這種交換預留退路。五萬元以下若成為最醒目的門檻,最容易被放大的,就是便宜行事、收受小利與選擇性通融的灰色空間。
這次審查不是零星提案,而是六個版本併案處理,法務部對部分放寬方向也表示一致;示意圖。(資料照)這次審查不是零星提案,而是六個版本併案處理,法務部對部分放寬方向也表示一致。問題因此不只是政黨攻防,而是修法配套夠不夠。情節輕微如何界定、基層個案如何避免一路援用、比例原則如何不反過來侵蝕廉政標準,這三個問題若不說清楚,修法就很難讓人放心。
法律可以講比例,反貪不能失掉底線。面對輕微個案,立法者真正該做的,是把不法、違失與管理責任切得更細,把量刑理由說得更明,而不是在貪污法制裡再添一條可免刑的退路。這條界線一旦往後退,最可能被一起帶走的,就是人民對政府清廉仍應保有的最低信任。
(作者為退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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