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裕焯
在台灣行政實務中,事務官被賦予了「政策執行者」與「法治守門人」的雙重角色。然而,近期京華城案的發展,揭露了這項理想背後的現實:台北都發局前科長林玄理因堅持專業見解遭撤換,而邵琇珮則因執行首長意志淪為案件污點證人。這兩樁案例鮮明地反映出,在掌握強大民意授權的政務首長面前,文官制度設計的「對抗權」在現實權力結構中顯得極度脆弱。
邵琇珮(右)作證提及林玄理事件後,有些同仁和柯文哲開會時,選擇沉默以對,沒有勇氣提反對意見。(資料照)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雖賦予公務員對違法命令的意見陳述、不服從及請求書面命令等權利,旨在維護文官的專業尊嚴。但在實務上,這些保障往往無力阻擋政治壓力。核心癥結在於政務官與事務官間極度的權力不對等。市長握有百萬民意背書,其政治意志被視為最高指導原則;而事務官雖有身分保障,但影響職涯生計的「職務調動」與「考績評定」卻掌握在首長手中。
對於事務官而言,要求首長下達「書面命令」名為自保,實則近乎「公開宣戰」。隨之而來的調職或考績報復,往往形成殺雞儆猴的寒蟬效應。正如邵琇珮自承:林玄理的遭遇讓她明白應抵抗,但她卻不敢抵抗,最終淪為首長意志下的技術推手。
理應作為文官守護者的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隸屬考試院,法律地位超然,但在權力衝擊下卻也顯得力有未逮。甚至始終規避公務員與民選首長間的爭執事件。其在公務員對抗違法命令的關鍵時刻往往自始缺席;即便受理申訴,也難以深入機關內部的「潛規則」與決策迷霧。更甚者,保訓會成員同為體制內的一員,面對政黨干預或議題壓力時,難免陷入相同的困境。
缺乏可靠的配套落實,前述法律便僅是一部公務員犯後是否得以從輕量刑的裁量基準,而非公務員對違法命行使退避的授權。如此寄望公務員單憑法定機制避免成為違法共犯,無疑是異想天開。
市長握有百萬民意背書,其政治意志被視為最高指導原則;圖為前台北市長柯文哲。(資料照)在政務首長的民意保護傘下,還有多少「林玄理」與「邵琇珮」正被迫或不自覺地執行爭議交辦?這或許是京華城案中,最重要卻最容易被大眾忽視的體制危機。
(作者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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