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當中共滲透進入政黨 解散機制不容迴避

◎ 袁冰凝

民眾黨前新住民委員會主委、中配徐春鶯違反《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被起訴,並裁定續押三個月,已使問題從個人行為層次,推進至民眾黨憲政責任之層級。

民眾黨前新住民委員會主委、中配徐春鶯違反《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被起訴,並裁定續押三個月。(資料照,擷取自民革上海市委官微)民眾黨前新住民委員會主委、中配徐春鶯違反《國家安全法》與《反滲透法》被起訴,並裁定續押三個月。(資料照,擷取自民革上海市委官微)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如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即屬違憲。此一規範的核心,在於防止政黨成為外部敵對勢力滲透、操控之工具。換言之,判斷是否啟動解散機制,關鍵不在於是否已有最終刑事定讞,而在於政黨整體行為是否已形成「危害憲政秩序」之風險

從本案觀察,徐春鶯與中共官員長期往來、回報政情,甚至涉及民眾黨人事布局之內容,若經法院審理後確認屬實,已高度貼近《反滲透法》所欲規範之典型態樣。更關鍵的是,徐之行為並非偶發,而是以民眾黨為平台進入政治決策與選舉體系之中。其情形已非單純政治判斷失誤,而是客觀上已逼近憲法所稱「危害憲政秩序」之門檻。

民眾黨領導核心從接觸徐春鶯、評估至最終納入不分區名單的決策過程,若已存在可得而知之風險資訊,卻未採取必要審查與防制措施,則法律責任自難止於個人刑責,而應向上評價至政黨本身之憲政責任。

當檢調已揭露徐春鶯跨層級接觸、資訊回報與政治安排之具體跡象時,已至少具備啟動解散政黨審查之相當理由;圖為徐春鶯搭囚車到新北地院等待下午開庭。(資料照)當檢調已揭露徐春鶯跨層級接觸、資訊回報與政治安排之具體跡象時,已至少具備啟動解散政黨審查之相當理由;圖為徐春鶯搭囚車到新北地院等待下午開庭。(資料照)對照過往中華統一促進黨遭認定長期接受中國資助、系統性介選並危害國安,內政部已於二〇二五年提請解散聲請,其判斷標準即在於政黨組織性、持續性及對憲政秩序之實質危害。以此標準回頭檢視民眾黨,當檢調已揭露徐春鶯跨層級接觸、資訊回報與政治安排之具體跡象時,已至少具備啟動解散政黨審查之相當理由,實難再以「個案偵辦中」為由消極觀望。

因此,問題的真正關鍵,在於國家是否啟動應有之解散政黨審查機制。當具體事證顯示政黨可能成為滲透鏈結之一環時,內政部本即負有依法提請政黨審議會並進一步聲請憲法法庭審查之義務。此非政治裁量,而是憲法所課予之制度責任。

政黨自治雖受到憲法保障,然絕非容許境外勢力藉由政黨滲透之免責藉口。當滲透由個案擴散為結構性問題,侵蝕的不僅是政黨信任,更是整體憲政體系的穩定。啟動解散政黨審查機制不只是法律問題,更是民主制度自我防衛的底線!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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