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永福
在京華城容積率弊案中,柯文哲動輒以「尊重都委會集體決議」及「專業盲區」作為免死金牌,聲稱其對840% 容積率的違法性主觀上「毫不知情」。然而,法律上的「明知」,並非以柯文哲的主觀為準,而是透過其決策過程中的客觀資訊流向來判定。以下羅列在都委會決議前,各方專業人士對柯文哲提出明確警告,反駁其所謂的「不知情」,實為規避責任的假裝盲目。
前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遭北院重判17年徒刑,民眾黨29日舉辦集會活動聲援。(資料照)
一、 專業守門人的集體糾正:
早在2017年至2018年間,北市府負責都市規劃的兩大核心幕僚——前副市長林欽榮與前都發局長林洲民,即已在多次晨會與正式簽報中,向柯文哲畫下紅線。林欽榮明確告知柯文哲,京華城在行政訴訟尚未有結果前,市府絕無法律依據給予額外容積,並直言「多給1平方公尺就是圖利」。這不只是建議,而是對刑事責任的預警。此外,林洲民透過多次「市長備忘錄」,詳列該案欠缺《都市計畫法》適法性的風險。柯文哲甚至親口對林洲民說出「京華城一放手就差100億」,足證柯文哲對容積率與巨大金錢利益的聯動關係,具備極其精確的「主觀認知」。
二、 執行者的「卸責式保護舉動」:
當林欽榮、林洲民二人離職,柯文哲轉而指派彭振聲與黃景茂加速推動案件。然而,這兩位執行者在關鍵時刻亦曾試圖煞車。據彭振聲證稱,他曾當面提醒柯文哲,京華城要求的20%獎勵「缺乏法律依據」。他在關鍵公文上不願獨自承擔,而是改由柯文哲親自簽署,這正是基於「已告知違法風險」後的自我保護。另黃景茂證稱,該案是「市長交辦」,即便專業單位認為準用都更獎勵有適法疑慮,但在柯文哲強大的意志下,專業只能退位。
三、 都委會內被消音的反對意見:
柯文哲口口聲聲稱尊重都委會決議,卻刻意隱瞞了決議前的專業警示。包含曾光宗在內的多位都委會委員,多次在審議會議中明確指出「京華城案非都更案,不得準用都更獎勵」,並質疑其「韌性城市」等名目是巧立名目。據檢方掌握證據顯示,柯文哲在得知有委員反對後,非但沒有止步,反而透過「便當會」指示彭振聲加速程序,甚至不續聘具專業堅持的反對派委員。在在證明都委會的決議,是柯文哲在排除異己後「刻意創造出來」的保護傘。
京華城容積率弊案中,柯文哲動輒以「尊重都委會集體決議」及「專業盲區」作為免死金牌,聲稱其對840%容積率的違法毫不知情。圖為目前已拆除的京華城。(資料照)
四、 外部監督的公開告知:
2021年,在都委會最終拍板前,議員苗博雅在議事廳當面質詢柯文哲,指明京華城案是「量身打造」的圖利,並提醒此舉將面臨刑事追訴。柯文哲當時的反應是已接收到該訊息,卻仍選擇在隨後的公文上蓋下市長私章。
五、 護身符還是犯罪鐵證?
一個具備高智商、強調財政紀律、且自詡「嗡嗡嗡」視事極細的市長,在面對前副市長、前局長、現任副市長、現任局長、都委會委員及民意代表接二連三的「違法警告」後,仍執意蓋章核定,衡情論理絕非「不知情」。
六、 駁斥辯解:為何都委會決議即屬違法?
或許柯文哲會辯稱:同樣是專業人士,為何反對意見就是合法?都委會決議就是違法?駁斥理由如下:
(一) 挑戰法規適用:
準用「都市更新」之違法性。這是目前案情最核心的法規爭點。都委會的決議「創設」了法律未授權的獎勵。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39條與各地方政府的《都市計畫施行細則》,本案土地並非「都市更新地區」,亦不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的法定程序。
(二) 法律保留原則:
都委會雖有「專業裁量權」,但無「立法權」。《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已詳列各種容積獎勵項目,其中並不包含「準用都更」之規定。都委會決議直接援引不適用的法規(都更獎勵)給予20% 積,屬於「行政行為欠缺法律依據」,是道道地地的裁量逾越。
彭振聲證稱,他曾當面提醒柯文哲,京華城要求的20%獎勵「缺乏法律依據」。(資料照)
(三) 逾越「裁量範圍」即為違法:
都委會的「專業決議」,在法理上受到「行政裁量」的法規約束。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條(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及第10條(裁量權不得逾越法定範圍),法律賦予都委會權限是為了「都市發展之必要」,而非「無上限增加私人產權」。行政機關若在法規授權範圍之外,額外創設優惠條件給予特定對象,且該優待與公共利益不成比例,即構成「裁量逾越」。
(四) 程序與實體的雙重失靈:
即使是專業人士投票通過,只要其內容逾越了《都市計畫法》授權的比例與範圍,該決議自始無效且違法。可見都委會的決議很明顯的違法。
透過將各方證人的證詞串聯成一條條「連續的預警鏈」,柯文哲一再聲稱不知道違法。寧信世上有鬼,也不信這種鬼話!
(作者為退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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