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冠儒
銓敘部預告「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草案,考績法等第不再有甲乙丙丁,而是簡化為「未達良好」、「良好」、「優秀」,且全面刪除分數標準。(資料照)報載銓敘部2026年上半年將啟動《公務人員考績法》通盤檢討。筆者目前為「再任」公務人員,先前曾離職,辭職前一次的考績被打了「79分,乙等」,為考績制度的受害人。
現行考績等次之人數比例限制,僅依據2001年銓敘部之行政命令辦理,而無法源依據。相較之下,同屬公教人員的教職員,考績並未有此人數比例之規定。此種「制度性不平等」,難以服眾。該限制除了衍伸職等越低甲等比例越低外,更導致「辭職及乙等」的潛規則。
筆者辭職前,正好遇到選舉年,當時接了科內唯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中的兩件(工程案與勞務案各一件),工程案因工期短、介面多與工區小等問題。平均每週召開一次工務會議、每週兩次工程督導及每月一次跨局處協調會議。工程更在副市長帶隊的工程查核中獲「甲等」殊榮。然而,就因辭職,考績被評為乙等,同事們亦為此感到不平。
辭職後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除了機關未因工程甲等依法敘獎外,針對機關到底有沒有因辭職而打乙等一事?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9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筆者要求機關提示「一件」同官等之近十年於年終考績報主管機關核定前已簽准辭職人員,其近一次考績為甲等之適例。然而,機關僅口頭回覆並未提出證據,未自證非因辭職而打乙等。
可惜的是,法院判決最後僅著重「合法」與否,而未考量「合理」與否,導致判決不夠細膩,喪失透過司法讓公務體制更臻於完善,營造更公平留才環境的機會。
最後,現況除了辭職,待產、調任、留職停薪等皆會受考績等次之人數比例限制的影響。考績制度的公平與否,不只影響個人權益,更直接影響整體公部門的工作文化與服務品質。期望銓敘部能透過這次修法,逐步營造公平、永續、友善的留才環境,讓公務員不只是職業,更是可實現自我、為民服務的志業。
考績制度的公平與否,不只影響個人權益,更直接影響整體公部門的工作文化與服務品質;示意圖,圖中人物與本文無關。(屏東縣政府提供)
(作者為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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