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合法的失責:身障就業制度如何被體制消解

◎ 蕭錫惠

在一個標榜法治的社會裡,最危險的不是違法,而是合法地逃避責任。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政府機關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皆負有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義務。現行制度採比例制設計,公部門約為3%,私部門約為1%,並依員工總數換算應進用名額。其立法初衷,是矯正就業市場的結構性歧視,使弱勢者得以進入職場,建立基本的尊嚴與自立能力。

然而,制度在實務運作中,卻逐漸偏離原意。

就業市場結構性歧視,使弱勢者得以進入職場,建立基本的尊嚴與自立能力。(資料照)就業市場結構性歧視,使弱勢者得以進入職場,建立基本的尊嚴與自立能力。(資料照)

表面上,法律設定進用比例;但在實際運作中,責任卻被簡化為「達標即可」的最低門檻當組織只需滿足最低要求,而無須持續改善,自然會選擇成本最低的方式完成義務。

關鍵問題在於「差額補助費」機制。未達進用標準者,只需按月繳納費用,即可符合法律規定。近年差額補助費每年規模約達50至70億元(依勞動部與地方政府統計資料整理),且長期維持高水位這不僅顯示大量機關與企業未履行進用義務,更意味著「以繳費替代聘用」已成為制度化選擇。

但這筆錢並未消失。

依制度設計,差額補助費進入各地方政府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主要用於補助雇主聘用身障者、提供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並有部分提撥至中央統籌運用。表面上看,這是一套以財務促進就業的再分配機制。

然而,問題正出在這裡。

制度實際運作形成一個循環:企業不聘用,改為繳費;政府再用這筆資源補助其他企業聘用。於是,責任不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而轉變為可以轉嫁、可以分配的財務安排。

這代表一個根本性的轉變:就業責任被抽離,轉化為間接、可替代的制度機制。當繳錢比改變更容易,當責任可以外包給制度運作,多數組織自然會選擇退出直接承擔。

這並非單純的道德失敗,而是制度設計所導致的理性結果。

這樣的制度運作,帶來三個後果。

首先,責任消失。未達標的代價僅為支付費用,缺乏實質問責,法律的約束力因此削弱。

其次,誘因錯置。制度鼓勵的是成本最小化,而非實質就業的增加與改善。

第三,價值扭曲。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被轉化為可以用金額替代的選項,反而加深排除與邊緣化。

更值得警惕的是,政府本身也可能成為制度的規避者。當國家一邊制定法律,一邊以公務預算繳納差額補助費完成形式上的合規,實際上已形成制度性的自我寬免。公共資源不再用於創造機會,而是用來填補未履行的責任。

長此以往,人民對法治的信任將逐步流失。

問題的核心,不在個別機關或企業,而在制度設計本身。當責任可以被替代、可以被轉嫁、成本又低於改變,而問責機制缺席,制度必然走向形式化與空洞化。

改革,必須回到一個最基本的原則:責任不可替代

政府機關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未達標,可以繳納差額補助費,後果是制度從保障弱勢轉變為保護逃避責任者。(資料照)政府機關與一定規模以上的企業進用身心障礙者未達標,可以繳納差額補助費,後果是制度從保障弱勢轉變為保護逃避責任者。(資料照)提高差額補助費至足以形成實質壓力,使其不再是廉價替代方案;建立明確問責機制,對長期未達標的機關與企業追究決策責任;強化職務再設計與無障礙支持,降低實際進用的制度障礙;並提高資訊透明度,公開各機關與企業的達標情況,使社會監督形成壓力。

而最重要的是,政府必須以身作則。

當國家自身無法達到法律標準時,對民間的要求將失去正當性。法治的核心,不在規範他人,而在約束權力。

差額補助費表面上用於促進就業,但其制度效果,卻是將直接聘用的責任,轉化為一套可轉嫁、可分配的財務機制。

當法律開始允許責任被買斷,崩解的,不只是制度,而是整個社會對正義的信任。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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