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米
台北地院判決黃國昌在「垃圾媒體」「垃圾週刊」案中免負民事賠償責任,這是法院就法律責任劃出的界線,卻不是對這種政治語言的價值背書。免賠,只代表未達民事侵權要件;不違法,也不代表這種語言適合作為民主社會公共討論的常態。若把一審判決直接解讀成「羞辱政治就能通關」,受傷的就不只是媒體聲譽,而是整體公共討論的品質。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前年3度在記者會上痛罵「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垃圾週刊」,日前台北地院判決黃國昌免負民事賠償責任。(資料照)
民主社會當然保障政治人物批評媒體的自由。報導若有錯誤,本可逐項反駁、要求更正,甚至循法律途徑主張權利。問題在於,當批評不再建立在事實、證據與論理之上,而是先以羞辱性標籤將對方打成「垃圾」,再藉衝突與對立動員支持者情緒,這就不只是發言風格問題,而是政治操作方式出了偏差。
當侮蔑取代論證,聲量便會壓過是非,情緒也會跑在判斷前面。更值得警覺的是,這類語言若非偶發失控,而是反覆出現,就表示那不是一時情緒,而是一套成熟的政治動員手法:先用羞辱定調,再製造敵我對立,最後把粗暴包裝成直白,把失格說成敢言。
法院守住的是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社會更該守住民主政治的語言底線。(資料照)這種手法短期或許有效,因為它能催出基本盤、鞏固同溫層;但長期下來,社會將愈來愈難分辨什麼是批評、什麼是羞辱,什麼是監督、什麼是獵巫。法院守住的是言論自由的法律底線,社會更該守住民主政治的語言底線。若政治人物只要罵得夠重、夠狠、夠能帶動群情,就能連同說理責任一併卸除,最後被掏空的,就是公共討論最珍貴的理性與節制。
民主政治不是不能尖銳,而是不能把粗暴當能力,把羞辱當論述。真正成熟的民主,不會把情緒反擊誤認為政治魄力。當法律沒有替社會完成全部價值判斷,公共輿論就更該補上這一課:法院判免賠,不代表羞辱政治就能通關;若連這條界線都守不住,流失的將不只是一場官司的輸贏,而是民主社會最基本的討論能力。
(作者為退休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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