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言
美聯社報導,中國已通過一項以「民族團結」為核心的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官方說法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但問題不在口號,而在這個「民族」本身的定義。誰決定由哪一個族群來代表這個共同體,才是這部法律真正的起點。
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一項以「民族團結」為核心的法律。(擷取自《美聯社》)
這部法律要求各級政府、社會團體乃至企業,都必須把「民族團結」視為共同任務。從行政體系到日常生活,這不再是一種價值選擇,而是一項制度性要求。當一個概念被全面納入治理框架,它的性質就已經改變。
原本各自發展的文化、語言與宗教,開始被拉進同一套規範之中。當教育與公共空間被統一要求後,差異就很難再照原本的方式存在。文化會被改寫,語言會被取代,宗教也被迫調整。原本需要長時間形成的東西,被要求在短時間內改變,結果就是這些差異被吸收,甚至慢慢消失於歷史軌跡之中。
這樣的制度一旦長期運作,影響就不只在政策本身,而會改變整個社會的運作方式。當認同被納入規範,差異不再被保護,而是被限制在既定範圍之內。哪些內容可以存在、哪些不能存在,將不再是社會自然形成的結果,而是由當權者的意志所決定。這就是專制運作的邏輯核心。
這不是政權自身的問題,而是被迫納入這套「團結」框架的台灣所必須承擔的風險。陸委會統計,二〇二五年台灣民眾在進入中國後,出現失聯、遭留置盤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例達二百二十一人,比前一年多出數倍。從公開案例來看,這類情況往往涉及國安相關規範或行政認定,例如富察在中國被以「煽動分裂國家罪」判刑的案件,顯示問題往往不在具體行為本身,而在如何被認定,如今又新增了「不符合團結要求」的風險。
陸委會指出,2025年台灣民眾進入中國後,出現失聯、遭留置盤查或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例高達221人,比2024年多出數倍。(資料照)
這也讓問題不再只是單一國家的內部治理。當法律的適用與風險判斷開始影響境外個體的行為選擇時,其影響就不再停留在疆界之內。行為與後果之間的關係若無法被預期,法律的作用就不再只是規範,而成為不確定風險的一部分。
所謂的「民族團結」,僅僅只是貫徹當權者的意志。這套以自行定義的「民族」為基礎的認同框架,最終的目的不是差異如何共存,而是差異如何被吸收,甚至被消失。就連台灣,也被納入這套「被團結」的範圍之內。
(作者為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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