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歐自偉
自古以來,父母對於孩子都有管教的權利;示意圖。(圖取自freepik)自古以來,父母對於孩子都有管教的權利。例如:養子不教父之過,打在兒身,痛在心中。宰予晝寢。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杇也。為人父母對於孩子的管教都有所依據,而教師自古以來皆有管教權。聖經箴言指出:「省了棍子,寵壞孩子」spare the rod,spoil the child(箴言13:24),不打不成器。
隨著世界各國的演進,兒童權利公約的頒佈讓孩子能夠充份的受到各種權利的照顧,也朝著社會福利國的進步,但是當民法定法限縮父母的管教權,是否會造成社會不穩定的情況發生,孩子是否會依據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來對父母提出要求,讓他們自由的發展,尊重自已的人格發展不要過度介入孩子生活。
教師管教及輔導要點中提及教師對於學生的管教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下列措施:勸導改過、口頭糾正、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等。
行政院會2024年11月通過「民法」1085條修法草案。(記者鍾麗華攝)雖然,行政院會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原有法規中「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時,應考量子女的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其人格,不得對未成年子女有身心暴力的行為。但是,父母的管教權是否也有所謂的適法性,也應包含了教師管教及輔導要點中的方法,也傳承我們固有傳統,叩之小鐘則小鳴,叩之大鐘則大鳴。中學為體,西學為用,蘇格拉底的產婆之術,循循善誘。使孩子得以如同皮亞傑認知發展論中,正常的發展。且讓孩子在發展的過程中不要缺席。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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