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邱孟玲(Malas Takisdahuan)
某原住民族社團補助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引發社會討論。然而,比個案本身更值得警惕的,是輿論逐漸出現一種傾向:將所有曾協助社團向原民會申請補助的民意代表,一併納入質疑,彷彿制度本身即存在原罪。若這樣的論述成為常態,傷害的將不只是個別政治人物,而是整體原住民族政策治理的正當性。
原住民族社團補助案受質疑,傷害的將不只是個別政治人物,而是整體原住民族政策治理的正當性。(資料照) 在代議民主制度下,民意代表的角色之一,本就是協助選區社團、教會與學校理解政策資訊、轉介行政窗口與說明補助流程。尤其在許多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協會與文化團體行政量能有限,而中央補助制度程序繁複,提供制度說明與行政協助,本屬正常的公共服務。
制度界線其實並不模糊。是否違法,關鍵在於是否介入審查決策、是否不當施壓圖利,或是否涉及浮報、詐領等行為。若存在不法,自應依法偵辦;但若僅止於資訊提供與行政協助,則不應被泛化為犯罪。當「協助申請」本身被污名化,寒蟬效應勢必隨之而來。
若未來民代因擔憂政治操作而對基層社團的補助諮詢保持距離,真正受影響的,將是語言復振、文化保存、青年培力與國際交流等長期政策。原住民族政策預算從來不是施捨,而是基於憲法保障與歷史修復的公共責任。語言教育延續族群記憶,文化活動維繫世代傳承,學生國際交流則建立族群的國際視野與主體對話能力。
在司法程序尚未終結之前,動輒以「政治迫害」否定法治機制,同樣值得省思。民主制度之所以能運作,正因司法可受監督、行政需透明、政治人物須負責。若將所有偵查定性為政治打壓,反而削弱社會對制度的基本信任。
司法程序尚未終結之前,動輒以「政治迫害」否定法治機制,同樣值得省思。圖為原住民立委高金素梅因涉嫌詐領補助款,被檢調搜索約談。(資料照) 我們當然不能容許任何人利用補助制度牟取私利;但同樣不能容許合法公共服務被刻意污名化。當補助制度被推向政治戰場,社會更需要回到證據、程序與責任,而不是情緒與口號。真正該守住的,不是某一陣營的聲量優勢,而是原住民族治理制度的成熟與可信度。
(作者為政治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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