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言
香港媒體日前報導,指內政部長劉世芳的外甥曾向她提供政治獻金,引發輿論譁然。隨後有YouTube頻道發起網路投票,七萬多人參與,九成以上認為應該下台。內政部則回應,這是中共透過政治手段施壓。原本單一的捐款紀錄,被迅速推升為政治風暴。
親中港媒稱,內政部長劉世芳的親屬在中國投資謀利且為她提供政治獻金。(資料照)但情緒升高之前,方法問題不能跳過。這類網路投票並非隨機抽樣,沒有母體與誤差範圍,無法代表整體民意。它只能說明,多數參與者對「中國資金進入政治」抱持強烈反感,但反感並不等於違法成立。
若回到法律層面,必須檢視構成要件。《政治獻金法》禁止外國人、中國大陸人民及陸資法人捐款,也規範捐款須在合法選舉專戶期間內收受。公開資料顯示,該筆捐款發生於二〇一九年,金額約二十至三十萬元,未見裁罰紀錄,也未有證據顯示資金來自中國法人。《反滲透法》更要求證明受中國政府或相關組織指示或資助。若缺乏這些證據,僅以「中國因素」推論,難以構成違法判斷。
時間順序同樣重要。捐款發生在二〇一九年,而顏某被報導在中國企業擔任高管,則為二〇二三年之後。法律評價應以行為當時為準,而非事後身分變動。若以後來的角色回推當年的動機,本身就缺乏穩固基礎。再看比例。二十至三十萬元的個人捐款,在一場選舉動輒數百萬甚至上千萬元的規模中,並非決定性資金。若沒有持續金流或政策交換證據,單筆金額被推升為國安議題,比例是否失衡,值得冷靜思考。
若沒有持續金流或政策交換證據,單筆金額被推升為國安議題,比例是否失衡,值得冷靜思考;親中港媒「大公文匯報」報導稱我內政部長劉世芳的外甥顏文群在中國投資謀利且為她提供政治獻金。(取自大公文匯報)如果標準是,只要與中國存在經濟往來,就必須被視為政治風險,那麼這個標準應當一致適用。以頂新集團為例,其在中國市場營收龐大,當年政治獻金案成為焦點,但司法審理的核心是是否存在違法金流,而不是企業是否在中國賺錢。最終法院判決查無違法事證。經商於中國,從未被法律定義為政治原罪。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指控最早來自香港媒體。原始報導僅提到「曾提供政治獻金」,並未載明年份與法律細節;時間軸與金額,是後續查詢公開資料後補上的。當敘事先於證據,輿論便容易形成先定罪、後補理由的節奏。在證據出現之前,把推論當成結論,不是強化民主,而是削弱它。
(作者為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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