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明通
台美雙方於二月十二日在美國華府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U.S.-Taiwan Agreement on Reciprocal Trade),美國最高法院於二十日裁定川普的對等關稅不符合其所依據之法律,川普則立即宣布改依其他法律對各國課徵關稅,並稱多數已簽協議仍有效,威脅各國勿片面毀諾。
台美雙方於美東時間2月12日簽署台美對等貿易協定,美國商務部部長盧特尼克(Howard Lutnick)(左起)、美國貿易代表葛里爾(Jamieson Greer)大使、美國在台協會(AIT)華盛頓總部執行理事藍鶯、駐美代表俞大㵢、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行政院政務委員楊珍妮等人合影。(行政院提供) 對台灣而言,台美協定具有以下幾個特別的意義,值得立法院儘快審議通過,以便通知美方,使其早日生效:
一、本協定雖然以「對等貿易協定」為名,但實質內容涵蓋關稅、非關稅貿易障礙、產品標示、智慧財產權、勞工、環保、反補貼、採購、投資等議題,並附帶簽署「台美投資MOU」,本質上已屬廣泛之雙邊貿易及投資協定,堪稱我國自二○一三年先後與紐西蘭及新加坡簽署雙邊經貿協定以來,時隔十三年後的第三個也是最重大且影響深遠之經貿協定。
二、我國自二○○二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由於國際政治干擾,除了星、紐二國外,苦無機會與其他國家簽署進一步之雙邊或區域自由貿易協定,形同貿易協定孤兒,只能眼睜睜地看著其他國家陸續相互簽署此等協定,造成我國部分產業對外競爭力相對下滑之情形。簽署本協定後,可以扭轉部分產業對美市場之國際競爭力。
三、本協定的文本內容已經公布,未來通過施行後還要通知WTO供各國檢視。可以想見的是,我方對美開放進口的關稅及非關稅優惠措施,一定會有其他國家希望獲得相同待遇,從而促成這些國家與我國談判簽署雙邊貿易協定之機會,我國也可藉此扭轉缺少此等雙邊協定之弱勢,以提升我國產業的對外競爭力。
四、本協定的標題以台灣為名,一改過去因為政治因素,而只能以台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名義加入WTO及簽署台紐、台星協定之窘境。由於美國訂有「台灣關係法」,以此名稱為標題,理所當然,不過在本協定第一節「一般定義」所揭示之適用領域,還是定明為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所代表之「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也算是對目前政治環境的妥協。
美國對台貨品貿易逆差,長久以來高居不下,依據美國聯邦統計局(U.S. Census Bureau)最新發布之對外貨品貿易逆差資料,二○二五年對台逆差甚至高達一四六八億美元,位居世界第四,則美方要求與我簽署本協定,提供美方優惠措施,於理並無不合,我方行政及立法部門實無理由拒絕。
2025年美國15大貿易逆差國,台灣以1468億美元位居世界第4。(彭博檔案照) 對於本協定之任何修正都需重啟談判,以目前川普政府的行事風格,實無可能。立法院通過本協定時,頂多只能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部門對於受到衝擊之國內產業,給予妥善之輔導與協助。
(作者為前涉外諮商談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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