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撤銷李貞秀當選資格 行政權不容退縮

◎ 葉昱呈

中配李貞秀遞補民眾黨立委,遭質疑登記參選時具有雙重戶籍,且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她主張一九九三年已除籍,然關鍵證明文件卻遲至二○二五年三月始補件,時間落差長達三十餘年,此一爭議已非單純疏漏問題,而是公然挑戰台灣法治紅線。

中配李貞秀遞補民眾黨立委,遭質疑登記參選時具有雙重戶籍,且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資料照)中配李貞秀遞補民眾黨立委,遭質疑登記參選時具有雙重戶籍,且未依《國籍法》規定於就職前完成放棄中國國籍程序。(資料照)從法律層面觀察,立法院核發立委證書,僅屬形式確認行為,並非實質資格的創設來源。任職資格是否存在,仍須回歸法定要件審查。換言之,證書不能補正原本欠缺的法律要件;若要件不備,縱已宣誓就職,亦不因此轉為合法。

內政部為國籍主管機關,對於放棄國籍是否依法完成,負有實質審認責任。其審查重點不在當事人主張,而在客觀證明是否齊備,包括正式除籍公文、受理證明與完整程序紀錄。若現有資料不足以證明已依法完成除籍程序,即屬當選資格之法定要件欠缺。

在法律效果上,資格要件欠缺屬於自始無效問題,而非事後補正即可彌補。此與未復權之褫奪公權、未撤銷之監護宣告、不符法定年齡或學經歷造假等情形相同,本質皆為法律要件不具備。行政機關自得依法作成資格不符之確認,或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撤銷原認定處分,並不違反比例或信賴保護原則,因信賴保護以合法為前提,對於明顯欠缺要件者,本無適用餘地。

依法行政的核心,在於法律要件是否具備,而非政治氣氛是否允許。法治國家不能容許「先就任、後補證」成為灰色通道。若對資格審查標準出現彈性解釋,將動搖整體選舉制度的正當性基礎。

行政單位竟未事先查核李貞秀的戶籍問題,就讓中選會公告李貞秀遞補立委,被質疑反應慢半拍,對此,行政院發言李慧芝(左三)於3月5日在院會後記者會強調,「沒有慢的問題」,陸委會目前正在與內政部、中選會,進行制度檢討。(資料照)行政單位竟未事先查核李貞秀的戶籍問題,就讓中選會公告李貞秀遞補立委,被質疑反應慢半拍,對此,行政院發言李慧芝(左三)於3月5日在院會後記者會強調,「沒有慢的問題」,陸委會目前正在與內政部、中選會,進行制度檢討。(資料照)內政部與中選會之行政權不容退縮,應依現有證據作出明確法律判斷,唯有堅守法治底線,民主制度與國家安全的根基,才能不被侵蝕。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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