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昌益
近日台北捷運板南線發生一起引發社會熱議的衝突。一名母親因為兩歲幼女在車廂內尖叫、摔毀手機,為了制止脫序行為,輕打了孩子手心兩下。沒想到,同車廂的一名男子見狀,竟以「不准打小孩」為由,衝上前對著母親的頭部揮拳、賞巴掌,導致母親受傷。
這起事件在網路上引發兩極論戰。有人稱讚男子是保護兒童的英雄,也有人譴責他根本是暴力狂。褪去情緒的外衣,這起事件正好讓我們好好省思台灣社會的兩大法治界線:「父母管教權的底線在哪裡?」以及「見義勇為與私刑暴力的差別是什麼?」
熱心乘客拍下任男在捷運上打人。(資料照)
打手心算家暴嗎?法律如何看待「管教」
首先,這位母親輕打小孩手心,難道不犯法嗎?依據我國《民法》第1085條規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也就是說,法律確實賦予了父母適度的管教權。只要符合這個前提,在《刑法》第21條中,這就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法律上不認為這是犯罪。
當然,「管教」不能無限上綱。最高法院歷來的判決標準很明確:管教必須是為了「教育孩子」,而且手段必須「符合常理(比例原則)」。在這起事件中,幼童在捷運車廂失控摔手機,母親為了立刻制止干擾他人的行為,輕打肉厚的手心兩下,並沒有造成孩子受傷。即使現代社會提倡零體罰,但在目前的法律標準與一般人的生活常識下,這仍屬於「合理管教」,並不是違法施暴。
誤會一場的「假正當防衛」
這起事件最大的爭議點在於:打人的男子可以主張自己是為了「伸張正義、保護小孩」,所以適用《刑法》第23條的「正當防衛」來免除罪責嗎?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前提是必須真的有人正在做「違法的攻擊」。既然前面說了,母親的管教是合法的,那男子衝上去打人,自然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示意圖。(圖取自freepik)
法律上的「正當防衛」,前提是必須真的有人正在做「違法的攻擊」。既然前面說了,母親的管教是合法的,那男子衝上去打人,自然就不能算是正當防衛。
如果我們退一步,從法律學說的角度來替男子想:他可能當下距離比較遠,真的「誤以為」那位媽媽在嚴重虐童,這在法律上稱為「誤想防衛」(單純出於誤會的防衛)。學者多半認為,既然他主觀上是為了救人,沒有犯罪的惡意,法律或許可以體諒他,不罰他「故意傷害」,只追究他判斷錯誤的「過失」責任。
暴力就是暴力 不能用「正義」來包裝
然而,這名男子過不了司法實務最嚴格的一關:「防衛過當(反應過度)」。就算完全順著男子的視角,他以為媽媽在「違法打小孩」,但他為了制止一個「打手心」的動作,竟然直接朝著女性的頭部、臉頰等生命要害揮重拳。這就像是為了趕走別人身上的蚊子,卻拿鐵鎚去砸對方一樣。
我國最高法院對於這種事情的態度向來很清楚:防衛手段不能太超過。當你的反擊手段遠遠超過了必要的程度,法官就會認為,你這根本不是單純的「救人」,而是藉著「見義勇為」的藉口,在發洩情緒、教訓別人。一旦被認定夾雜了報復心態,法律就不會給你任何減刑或免罰的寬容,男子最終恐怕還是得面臨《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的制裁。
別讓熱血成為傷人的武器
我們絕對需要一個願意對弱勢伸出援手的熱血社會,但所有的見義勇為,都必須建立在「法治」與「理智」的基礎上。沒有搞清楚狀況就憑著一股衝動,用極端的暴力攻擊他人,這不叫正義,這只是披著道德外衣的「私刑」。真正的保護,是適時的通報與理性的勸阻,而不是讓自己成為下一個製造傷害的加害者。
(作者為政大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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