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琪
曾任台北市警局法律諮詢委員的律師陳士綱,涉嫌勾結「台版柬埔寨」詐騙集團首腦杜承哲,士林地院判刑2年半。(資料照)
據媒體報導指出,近日士林地方法院一則判決,在法律界與社會輿論間引發不小震盪。法院認定,一名律師在替詐欺案件被告辯護期間,收取對方支付的加密貨幣作為律師費,因為主觀上「可得而知」這些金錢可能來自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強力打擊詐欺金流的案例,但真正讓律師界集體不安的,並不是對詐欺犯罪的嚴厲態度,而是法院對「可得而知」這一判斷標準的使用方式,已經寬廣到幾乎失去邊界。一旦這種邏輯被普遍化,影響的將不只是個案,而是整個社會對於正當服務是否仍然安全的基本信任。
要理解這份不安,其實不必具備法律背景,只要回到日常生活的直覺即可。知道一個人涉嫌犯罪,是否就等於知道他身上的每一筆錢都是贓款。現實中,即便是詐欺犯,也可能同時擁有合法收入,例如過去累積的薪資、投資所得,或來自家人的金錢支持。在本案中,法院幾乎未釐清每一筆金錢的實際來源,而是從「你知道他涉案」直接推論「你應該知道他給你的錢是犯罪所得」。這樣的推論,等於把可能性當成確定性,也把合理懷疑轉化為刑責基礎。一旦這樣的標準成立,未來任何與犯罪嫌疑人有金錢往來的人,都可能因為「早該知道」而被追究責任。
進一步看,爭議的核心還在於法院並未清楚區分「犯罪所得」與「正常交易報酬」之間的差別。洗錢行為的本意,是防止犯罪者藉由第三人掩飾、轉換或漂白不法所得,但律師收取律師費,並不是在幫忙藏錢,而是提供法律服務後取得的對價。如果連這樣的勞務報酬,都可能被視為洗錢風險,那問題就不再只是律師個人,而是整個社會的運作邏輯都將受到衝擊。醫院替詐欺犯治病收取醫療費,房東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商家出售商品收取貨款,是否也都可能被質疑「收受犯罪所得」。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法律就有責任說清楚,為什麼律師會被放在一個截然不同的位置。
真正令人憂慮的是,這樣的判斷方式可能對辯護權產生長期的寒蟬效應。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律師若不查證律師費來源,可能助長犯罪。這樣的說法,實際上將一個難以承擔的義務加諸於律師身上。現實是,律師既沒有調查金流的公權力,也沒有要求當事人提出資金來源證明的法律工具。如果法律一方面不提供查證機制,另一方面卻要求律師為「沒有查證」負刑責,那最理性的結果,只會是律師選擇拒絕承接高風險案件。屆時,受到影響的,並不只是已被定罪的犯罪者,而是任何被指控涉及財產犯罪、卻仍有可能是無辜的普通人。
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律師若不查證律師費來源,可能助長犯罪。此一說法是在將一個難以承擔的義務加諸於律師身上;示意圖。(資料照)
當這樣的恐懼在專業圈內擴散,社會付出的代價將非常沉重。刑事司法的基礎,在於每個人都能在指控面前獲得有效辯護,而不是在還未定罪前,就因為身份或案由而被剝奪基本協助。打擊詐欺當然是正確的方向,但如果手段變成讓專業人士不敢收費、不敢接案、不敢提供服務,最終動搖的將是司法制度本身的可信度。
因此,這起判決真正拋出的問題,不是單一律師是否該被究責,而是國家是否準備好面對其後果。政策上,至少應該正面回應三個關鍵方向:
第一,必須清楚界定「可得而知」的合理範圍
避免主觀推論無限擴張,讓任何與犯罪嫌疑人接觸的人都暴露在刑責風險之中。
第二,應明確區分犯罪所得與正常交易對價
特別是涉及醫療、居住、法律等基本服務時,更應設下清楚界線,避免社會因恐懼而停擺。
第三,立法明定標準與程序
如果國家真心希望律師承擔額外的查證責任,就應透過立法明定標準與程序,而不是事後以判決補課。
法律的目的,是讓人們在規則下安心行事,而不是在不確定中自我審查。當「不確定故意」的邊界被拉得過遠,真正被侵蝕的,並不只是某一個職業的安全感,而是所有人對司法是否仍然公平、可預期的基本信任。
本案首腦「藍道」杜承哲(中)因求職詐騙虐囚致死案被判無期徒刑。(資料照)
(作者為台北市民、自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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