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殿蓉
日前馨娜女士於貴報投書〈當自由被編碼〉,深刻洞察中共如何透過「全國數位資產確權登記中心」,將個人的數位生命編織進國家的監控網絡,進而引發社會對數據主權的熱議。筆者深感數位時代的產權認定已非單純經濟課題,而是一場關乎「主權歸屬」的政治防衛戰。
台灣個人的數位生命在實務上仍高度依賴跨國科技巨頭,在地緣政治壓力下,個人依然存在隱私滲透的隱憂。圖為Google。(法新社檔案照)
誠如馨娜所言,台灣在實務上仍高度依賴跨國科技巨頭(如Google、Meta、Apple),雖有服務條款(ToS)約束,但在地緣政治壓力下,個人資料在美國《雲端法案》(CLOUD Act)等域外管轄權面前,依然存在隱私滲透的隱憂。若要為台灣擘劃數位藍圖,我們必須冷靜解構「中式」與「美式」制度的優劣,從中尋找第三條路。
不可否認,中國模式有其技術治理的長處。在數據即生產要素的時代,將社交帳號、虛擬財產、數位遺產進行統一登記,能極大化提升行政效率,並對網路詐騙與基層腐敗產生技術威懾。相對而言,台灣目前高度依賴的「美式模式」,雖標榜市場自由,實則是將數位生命交由跨國資本定義。這種「技術外包」難以抵擋強權的後門偵察,個人的數據主權淪為商業收割的燃料。
筆者建議,台灣應發展一套「法治化的去中心化確權體系」。利用區塊鏈技術的不可篡改與分散式特性,將數位資產的權屬登記從政府機關或私人平台,轉移到公共帳本上。在此架構下,國家扮演的是「規則制定者(Rule Maker)」而非「數據擁有者(Data Holder)」。如此,既能享有中式模式的行政便利,又能規避美式模式下資產被平台鎖死的風險。
台灣台灣應發展一套「法治化的去中心化確權體系」,讓數據回歸個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才是台灣在數位時代應有的格調與出路。圖為Meta。(彭博檔案照)
更重要的是,當中國將數位資產「國家化」以達成控制時,台灣應反其道而行,將確權技術轉化為監督公權力的利器。目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雖納入虛擬資產,但仍停留在「定期申報、黑箱查核」的舊思維。未來的「台灣模式」應要求官員將資產即時公示於公共鏈,走向「足跡陽光化」,接受全民實時檢視。這不只是為了防止貪腐,更是為了向世界證明:在數位編碼的時代,自由不應是國家的恩賜,而是人民透過數學與法治,共同守護的終極鎖鑰。
台灣應發揮法律創新的精神,不需全盤否定他人的技術長處,亦不需盲從他國的商業邏輯。讓數據回歸個人,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這才是台灣在數位時代應有的格調與出路。
(作者為科學家,住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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