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葉昱呈
「我不是不想告,是直到長大之後,我才明白,那從來不是我的錯」。她三十五歲那年,終於鼓起勇氣踏入警局,希望為童年那段被侵害的記憶討回一個法律的交代。迎接她的,卻不是耐心的調查,也不是溫柔的傾聽,而是一句冷冷的裁定:案件已逾追訴時效。這並非某位司法官的錯,而是制度長久以來用冰冷的時間刻度衡量正義,卻忽略了那些未成年受害者心中,長年累積的沉默、恐懼與創傷。
行政院日前拍板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規定性侵害犯罪從成立日起,到被害人年滿二十歲之前的期間,都不計入追訴權時效。(資料照)
行政院日前拍板通過《刑法》修正草案,規定性侵害犯罪從成立日起,到被害人年滿二十歲之前的期間,都不計入追訴權時效。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並不是隨意延長刑罰,而是對追訴權時效的合憲調整,讓制度更符合現實。
追訴權時效的本意,是要在維持法秩序穩定、證據可靠和保障被告防禦權之間取得平衡,同時要求國家及時行使追訴權。然而,性侵害犯罪通常高度隱密,未成年被害人又常因認知未成熟、權力不對等以及心理創傷而無法立刻揭露。換言之,「無法即時告訴」對未成年被害人來說是一種結構性現象。若仍用一般犯罪的時間標準來衡量,制度就會失衡,也可能侵蝕被害人實際獲得救濟的權利。
「無法即時告訴」對未成年被害人來說是一種結構性現象。若仍用一般犯罪的時間標準來衡量,制度就會失衡,也可能侵蝕被害人實際獲得救濟的權利。(資料照)
更重要的是,兒少性侵害傷害的不只是個人權益,而是人格發展、身體自主和人性尊嚴等高度憲法化的核心價值。若只是因為時間過去就放棄追訴,實質上就是把制度的便利置於基本權保障之上,顯然違反憲法精神。
這次修法,也回應了監察院、立法委員和民間團體多年來的呼籲,並參考奧地利、日本的做法,延後性侵害犯罪追訴時效的起算時間。這顯示,我國刑法正逐步走向「以被害人處境為中心」的現代法治思維。
刑法的功能,不只是懲罰,更是一種價值宣示。當法律願意承認創傷需要時間,遲來的正義,才不會再被制度拒於門外。
(作者為公務員)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編輯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