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昌益
溫姓替代役搭多元計程車遭丟包台64快速道路,倒臥車道被4車相繼輾過身亡。(資料照)
近日發生在台64線快速道路上的悲劇,一名正值壯年的溫姓學弟,在深夜被多元計程車司機趕下車後,旋即遭後方車輛輾斃。此案引發社會譁然,司機則以乘客「不守規矩、踢椅背」為由試圖辯解。然而,從刑法理路剖析,這絕非單純的交通糾紛或合法的契約終止,而是一起典型的「不純正不作為」犯罪。
在刑法理論中,將「不作為」論以犯罪,核心在於「保證人地位」。司機與乘客間存有運送契約,司機自乘客上車起,便對其人身安全負有保護義務。更關鍵的是,司機在禁止行人進入且無避險空間的快速道路強制乘客下車,這一「積極行為」創造了法所不容許的危險。根據刑法第15條之「危險前行為」理論,既然危險是你製造的,你就對乘客生命安全負有監控與排除的絕對義務。
刑法第15條。(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針對司機辯稱乘客行為失當才將其趕下車的說法,在法理上更難以支撐其免責。即便乘客違規在先,司機雖有權終止契約,卻絕無權利撤回「保證人地位」。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至為明確:司機不能為了維護車內秩序或個人情緒(較低位階法益),而將乘客置於必死無疑的車流險境中(最高位階生命權)。司機本有開往警察局或下匝道等替代方案,卻選擇在「死地」強行趕人。在快速道路這種極端環境下,司機是唯一能阻止悲劇的保證人,其「安全處置義務」不因乘客的無理而豁免。
當司機明知快速道路環境險惡,卻仍將意識不清的乘客拋置於地,其「看著他死也無所謂」的心理狀態,已極度逼近殺人罪的「未必故意」。在規範評價上,司機冷眼離去的「不作為」,本質上等同於將人推向車流的積極屠戮。
溫學弟的生命消逝,敲響了台灣運送法制的警鐘。我們呼籲司法機關應以此案確立職業駕駛責任的嚴格判準:法律不應保護創造危險的人,更不能縱容具備保證人地位者在險境中轉身離去。別讓數位平台與職業駕駛的法律漏洞,成為快速道路上收割人命的荒漠。
台北市公運處指出,溫姓替代役搭乘的多元計程車Bolt,未善盡管理責任,將開罰3萬;示意圖。(Bolt提供)
(作者為政大法學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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