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17號判決。(取自貼文)
◎ 法操司想傳媒
事實概要陳述
原告(台灣中油)所屬的⼀群夜班輪值員⼯,每個⽉都會領取夜班津貼。但原告沒有把從1994年7⽉到2016年10⽉不同期間的夜班津貼(以下稱爭議津貼)算進⼯資裡⾯,因此也沒有正確地申報調整⼯資以供勞⼯退休⾦。被告(勞動部勞保局)審查後根據勞⼯退休⾦法規,決定根據原來的處分來修正並調整這群員⼯的⼯資,並在他們最近的退休⾦中補收這些少算的錢。原告不滿意,提起訴願被駁回後,提起了⾏政訴訟。
重要爭點
到底『夜點費』性質上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之⼯資呢?
⾼等法庭的審理後得出以下結論:
1.根據勞⼯退休⾦條例和勞基法相關規定,公司應將夜點費納⼊⽉⼯資計算並申報勞⼯退休⾦。
2.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和給與經常性,符合⼯資的定義。
3.原告主張,依經濟部函釋,「夜點費」只是給員工的慰勞或獎勵,不算是正式薪水。既然這筆錢不是工資,公司就不應該把它併入薪資總額,更不能拿它來調高勞退金的提繳金額。
4.但法院認為,勞基法是國家為了落實憲法保護勞工的精神,所設定的「最低勞動標準」。因此,公司不能拿經濟部片面發布的行政規則或解釋當成擋箭牌,想藉此推卸法律責任是不可能的,法院最終認定原告的主張並不合理。
因此,原告的主張被駁回,且應由原告負擔第⼀審訴訟費⽤。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法操】【企業案例分析】勞⼯夜班津貼應納⼊⼯資?法院怎麼說?
晚班「津貼」不算「工資」。(取自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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