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修復式社會工作 或許可降低台灣離婚率

◎ 劉育偉

邇來報載台灣離婚率位於亞洲第二,立法院法制局建議引進南韓所謂「離婚熟慮制」,也就是透由程序法要求於一定期間內「冷靜一下」並「好好想想」;前者目的在於促使「冷靜」減少衝動離婚,後者目的則謹慎「思考」婚姻解除之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未成年子女利益之保障。

台灣近十年離婚對數與婚齡中位數。(擷取自內政部)台灣近十年離婚對數與婚齡中位數。(擷取自內政部)

在我國,或許在部分調解或家事程序,勉強透過調解前置或親職教育來間接達成「時間短」又「功能低」之緩衝,但畢竟不是法律所明文要求之程序。由於該制在冷靜期間尚必須接受專業輔導或諮商,藉由此議題,不禁令本文思考於此階段有無「修復式社會工作模式」(Restorative Social Work Model)運用於本土化修復式司法之可能?

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 RJ)近年來漸次入法,並逐漸適用於各場域。由於該制度非常重視「對話」程序,若以長期參與社區事務、熟悉家庭動力及衝突解決第一線的社工來促進離婚當事人之修復歷程,或許也有發揮降低離婚率制度潛力之可能。畢竟RJ強調以「對話」取代對立,以「理解傷害」取代責任歸咎,若修復式社工能作為相對中立且具專業信任基礎的促進者,協助欲離婚的當事人從高度情緒化及對抗的敘事過程中,轉向對彼此經驗、需求與未被聽見的聲音相互表述,並於必要時引入「第三方關係人」(如子女或重要照顧者)形成三方對話結構時,或許比消極的熟慮、單純的輔導或諮商更為有效

此一對話「機會」不以維持婚姻為唯一目的,而是透過修復欲離婚當事人之溝通斷層及受損尊嚴,使部分原本因誤解,或累積怨懟而走向離婚的事件,得以在作出決定前,重新評估關係修復的可能性,這也是有別於調解所無法做到的項目(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43號判決意旨參照)。因此,即便當事人最後仍係選擇以離婚為終點,但至少經過RJ導向的對話程序,也有助於減少彼此敵意與後續未來的衝突,而非以怨恨收場,以達社會的整體和諧。從宏觀視角而言,透過「預防性修復」及「程序性降溫」,或許可以合理期待該制度對整體離婚率及其衝擊強度,能夠帶來些許的和緩效果。

雖然RJ在新北割頸案中備受批評為「無效論」,但也許錯的不是「制度」本身,而是在台灣被使用的觀念及方式並不完全正確,甚至自我囿限。或許未來可在家事事件法中導入修復式社會工作模式,可使家事程序由單純的調解,轉向為支持性的關係修復。透過專業修復式社工機制,降低家庭內部對抗性的傷害,並將「子女最佳利益」由抽象性裁量轉化為具體的程序保障,補充家事司法長期在「關係治理」設計上之不足。

未來或許可以在家事事件法中導入修復式社會工作模式,使家事程序由單純的調解,轉向為支持性的關係修復;圖為士林地院家事法庭。(資料照)未來或許可以在家事事件法中導入修復式社會工作模式,使家事程序由單純的調解,轉向為支持性的關係修復;圖為士林地院家事法庭。(資料照)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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