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 拆解陳昭姿「子宮本來就是工具」的邏輯謬誤

◎ 姚孟昌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立法院發言稱「女人的子宮本來就是工具」,引發熱議。(資料照)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立法院發言稱「女人的子宮本來就是工具」,引發熱議。(資料照)

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在立法院發言稱「女人的子宮本來就是工具,…除了孕育小孩,沒有其他功能」。陳委員又說:「哪一位醫師在其專業工作中,不是時時刻刻站在病人立場,為病人爭取權益?難道醫師為病人發聲都能被解讀為「圖利」?」

陳委員的言論置換概念,似是而非。蓋女性的子宮絕非只有孕育胎兒的用途,這是醫療常識。一個人的子宮更不應成為他人的工具。胎兒出生後更不能成為契約的標的。生命是何其嚴肅的事!普世倫理更是文明國家的基礎。任何法律的修改與制定均不能牴觸上述原則。

醫療行為固然須顧全病人的最佳利益,這並非意謂醫生必須滿足病人的任何請求。除此之外,醫療行為還不得傷害其他人,也須遵守正義原則。職是之故,醫療行為中多有不容買賣甚至任意捐贈的物品或服務。何況,「代理孕母」絕對不只是委託與受委託的兩位女性之間的事,涉及的還有生下來的寶寶。遺憾的是,迄今尚未聽到有倡議「代理孕母」入法者認真解釋有關「兒童最佳利益」的問題。

「代孕」一事,不只是委託與受委託的兩位女性之間的事,還關乎寶寶的最佳利益;示意圖。(圖取自photoAC)「代孕」一事,不只是委託與受委託的兩位女性之間的事,還關乎寶寶的最佳利益;示意圖。(圖取自photoAC)

有人說即使台灣不開放,也無法阻止有錢人出國找人代孕。阻擋代孕是剝奪無資力者找人代孕的機會。惟代孕若有抵觸倫理與兒童權益的疑慮,就不應以滿足窮人需求為理由。何況開放代孕是否真的能讓窮人得益?恐怕未必!

有人說,英國已開放「利他代孕」,為何台灣不行?筆者不確定「利他代孕」是否為陳委員的主張。但「利他」並未改變「代孕」是將自己應負的風險轉交他人承擔這事實。再者,制度也不保證小孩必定能轉給委託代孕之人。如英國明訂代理孕母仍是孩子的法定母親,須待孩子出生滿六週後,才能同意轉移母親身份給準父母。若不同意,則由法院依照「兒童最佳利益原則」處理。英國也尊重「子宮是自己的生育器官,不是別人的工具」這原則。

另外,在法定母親身份轉移前後,誰該為兒童的最佳利益負責?該交由社政機關或法院監督嗎?現行《中華民國民法》與《兒童權益保障法》能理代孕衍生的爭議?如同筆者讀大一時就背熟的民法條文:「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民法第967條第1項)。「代理孕母」若要入法,勢必定義此一源自於羅馬法的普世法則

「代理孕母」入法既然影響倫理與法律甚巨,怎可「先求有再求好」的草率立法?

「代理孕母」若要入法,勢必要考量民法第967條第1項。(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代理孕母」若要入法,勢必要考量民法第967條第1項。(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作者為大學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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