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翰疆
試問北市文化局:依文資法的文資審查,否決了文資珍寶!依森林法與樹保條例的珍稀人文歷史條款,倖存老樹保不保?
從google空拍畫面裡,蓊蓊鬱鬱的樹海,這是曾經守護過陳奇祿先生十八年日常的庭院,也是文化政策、歷史研究、人類學,學術論辯的交會處。中研院陳奇祿院士,於戰後艱困年代即投入「臺灣研究」,成為人類學、民俗學、博物館及原民藝術大師。
在他擔任文建會首任主委時,推動、保存許多文化資產,積極擘劃臺灣文化建設基礎,更催生《文化資產保存法》立法,奠定文化政策基石,而有「文資法之父」美名,其故居卻遭北市文化局,依文資法在文資審查中,否決其文資保存價值,最終於去年歲末遭台大的怪手突襲拆除、化為瓦礫,何其諷刺!
已故前文建會主委陳奇祿在北市溫州街的故居,被文資審議委員會認為不具文資價值。(資料照)
護樹團體聲援響應文史團體與文化學者赴監察院陳情行動,究責財政部國產署與教育部,長期縱容土地管理單位台大,忽視文資保存的公共利益,向都更開發利益極大化傾斜。據搶救故居發起人黃智慧老師表示:「尤其台大僅為國有財產之管理單位,並非所有權人,卻多年來系統性清空校外日式宿舍,並屢屢以大量公有土地配合少量私地辦理都市更新,使原可作為公共文化、教育與社區空間的國有土地,永久轉化為私人住宅,公共性徹底消失、不可回復。」
台灣大學為陳奇祿故居土地管理單位,去年歲末出動怪手突襲拆除。(資料照)
我們更要為倖存老樹群請命發聲!畢竟,始建於日治時代(大正11年,1922年),依《臺灣總督府官舍建築標準》頒定而建設的逾百年日式官舍,與老樹群的庭院植栽美學,蘊含豐富文化景觀價值,更是珍稀人文歷史活見證,在此一陳奇祿先生居住過官舍場域裡,有過多少場人類學、文化學者,於學術研究及文化思辨的討論,老樹的年輪裡,刻劃過多少台灣文化運動的人文歷史軌跡。
依《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樹齡五十年以上之樹木,以及第四款「具珍稀性或具生態、生物、地理及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綠籬、蔓藤等」,皆有納入保護必要。陳其祿故居庭院的樹群,正符合這樣的條件:它們不只是老樹群,更是具有珍稀人文歷史代表性的群體樹林,是城市中難得應完整留存的綠色文化地景。據老樹申請受保提報人陳勤忠建築師表示,此區域中「院落綠地+巷弄綠廊+水系(霧裡薛圳)記憶」微氣候與微森林,成為城市珍稀生態系的代表。綠色資源以「院落型綠地」為核心..並與周邊水圳(霧裡薛圳市定古蹟)、 具歷史特色樹種共同構成「文化地景」。
陳奇祿故居去年底被拆除,護樹團體為倖存老樹請命。(取自台灣樹人會臉書)
護樹團體長期主張,護樹也護文資,文化資產保存與樹木保護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文化資產保存法裡,就包含珍稀植物保護、聚落建築、文化景觀等;而《森林法》樹保專章與子法《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裡,諸多「具重大美學欣賞價值之景觀」、「與當地居民生活、情感、祭祀、民俗或信仰具有重大連結性」、「與重大歷史事件具有關聯性」「具有人文、科學研究及自然教育價值」、「當地居民之共同記憶場域」等人文歷史條款,加上《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具區域人文歷史、文化代表性之樹木,包括群體樹林…。
想試問台北市文化局,同時身為《文化資產保存法》與《森林法》、《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地方主管機關。依文資法的文資審查,為何否決如此重要的日式官舍與文化代表性人物的文資珍寶?未來,依據《森林法》、《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的珍稀人文歷史條款,倖存老樹究竟保不保?
(作者為台灣樹人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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