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錫惠
當一名立法委員公開揚言要以「毀謗罪」對現任總統提告,這早已超越了政治攻防的範疇,而是一次徹頭徹尾的專業失格。因為在台灣的憲政體制下,這場官司從一開始就是死路。更諷刺的是,主演這場鬧劇的人,竟是長期標榜「法律專業」與「程序正義」的立委——黃國昌。
台灣民眾黨中央黨部於2025年12月29日舉行「嚴正抗議.具體反制賴清德總統級造謠」記者會,黨主席黃國昌(右)、立委張啟楷(左)。(資料照)憲法的規範並不曖昧。《中華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明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在任內不受刑事上之訴追。這不是枝微末節,而是民主國家為了防止國家元首遭濫訴癱瘓運作的核心防衛機制。換言之,一般刑法上的毀謗罪,在總統任內根本無法起訴。這是法律系大一新生的常識,任何受過法學訓練的人都不該佯裝不知。
若連如此剛性的憲法結構都視而不見,卻仍高調宣稱要「告總統毀謗」,我們只能得出兩種結論:要嘛是真的不懂法律;要嘛是明知不可為,卻刻意誤導支持者。無論是哪一種,對於一名肩負修法、審法與憲政監督重任的立法委員而言,都是極嚴重的警訊。
即便拋開憲法第五十二條不談,單就刑法實務而言,「政治評論」本就位於言論自由保障的核心。立法委員身為高度可受公評的公眾人物,本就必須承受尖銳的政治批評。只要未捏造具體虛假事實,依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之善意評論原則,根本難以構成毀謗。這正是為了防止刑罰成為壓制民主辯論的工具。
民眾黨發言人張彤(右二)、前副秘書長許甫(左二)、前發言人吳怡萱(左一)、律師賴苡安,去年12月30日赴台北地院對總統賴清德提出民事求償100萬元。(資料照)
最令人感到荒謬的是,黃國昌過去總是以批判「濫訴」與「浪費司法資源」聞名。如今,他卻明知檢察官依憲法必須對此案做出不受理或不起訴處分,仍執意提告。這迫使司法體系必須耗費人力程序,去處理一個註定無效的案件。這不只是把法律當作政治表演的道具,更是赤裸裸地消耗他口口聲聲說要捍衛的司法資源。當法律不再是規範,而淪為情緒動員與聲量操作的工具,真正受傷的,是人民對法治的信任。
立法委員不是網紅,也不是憤怒的表演者。當一個人連「可以被批評」與「可以提告」的界線都分不清,甚至為了聲量不惜踐踏憲法常識,這樣的「專業」不僅廉價,更是危險。法律不是用來嚇人的,更不是用來演戲的;立法者若不能先守住憲法,任何司法改革的口號,終究只是一場空話。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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