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從事實及法律面 評議黃國昌的政治「對號入座」

◎ 葉昱呈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右),要總統賴清德(左)針對其「在野黨讚賞普廷、擁抱習近平」言論道歉。(資料照,本報合成)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右),要總統賴清德(左)針對其「在野黨讚賞普廷、擁抱習近平」言論道歉。(資料照,本報合成)

民眾黨主席黃國昌,因總統賴清德一句「在野黨讚賞普廷、擁抱習近平」,限時要求道歉並遞狀告發。該提告行為是否具備正當性與合理性?茲就事實與法律面分析如下:

從事實面看賴清德使用的是「在野黨」的概括性政治評論,既未指名,也非專指單一政黨。台灣在野黨除民眾黨外,尚有立法院第一大在野黨中國國民黨,以及時代力量、社會民主黨等,黃國昌卻率先跳出要求道歉、揚言提告,無異是主動完成一場政治「對號入座」,若真認為評論與己無關,理應不痛不癢;急著接球,反倒令人質疑,是否正戳中痛點。

再從法律層面看,司法院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政治言論即便非百分之百可證,只要基於可合理驗證的事實判斷,且非惡意捏造,即受言論自由保障。總統對在野黨國安與外交立場的評價,係根據公開紀錄與可檢驗行為,包括對國防預算的態度及對中共獨裁政權長期曖昧的政治論述,顯然不屬憑空指控

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政治言論只要基於可合理驗證的事實判斷、非惡意捏造,即受言論自由保障。(擷取自憲法法庭網站)釋字第509號解釋指出,政治言論只要基於可合理驗證的事實判斷、非惡意捏造,即受言論自由保障。(擷取自憲法法庭網站)

此外,《刑法》第311條亦明定,對可受公評之事所為之適當評論,不罰。政黨的國安選擇與價值立場,本就是民主政治中最該被檢驗的公共議題,總統基於公共利益所為評論,自屬憲法言論自由高度保障的範疇

《刑法》第311條亦明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刑法》第311條亦明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擷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

若民眾黨真認為自己從未「讚賞普廷、擁抱習近平」,理應以清楚立場與具體行動回應社會質疑,而非動輒祭出「限時道歉、不然提告」,否則只會讓社會大眾質疑,這究竟是在澄清立場,還是在逃避檢驗。

在民主法治社會中,司法不是政治攻防的替代品,更不是塑造受害敘事的舞台,一個自詡理性、改革的政黨,若在面對公共質疑時選擇告人而非說理,這樣的政治成熟度,是否真撐得起民主的重量?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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