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憲訴法違反憲法保留 3位反對大法官視而不見?

◎ 侯永福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憲法法庭的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資料照)憲法法庭的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資料照)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又依憲法本文第78條規定: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可見憲法就憲法法庭的建構為:

1.主體:大法官。

2.職權:組成憲法法庭。

3.功能:審理憲法法庭案件。

而上述的主體、職權及功能乃直接訂於憲法及增修條文內,屬於憲法保留。更何況,憲法及增修條文並無明文授權立法院就前述憲法保留事項,得以較低位階之法律定之。準此,憲訴法並無法源根據。

如果把憲訴法放在憲法保留的架構下檢驗:

一、憲法保留的真正意義是不是「一切立法都必須有憲法授權」,而是凡涉及憲法機關之設立、權限核心、行使方式之本質要件者,憲法本身已有規定者,不得交由位階較低之法律形成或改寫。

二、憲訴法適用的保留強度不是一般「法律保留」,而是最高強度的「憲法保留」。因為涉及的是憲法審查權、憲法法庭的存續與啟動與憲法權利最後救濟機制。

三、憲訴法實際「再決定」了什麼?
《憲法訴訟法》進一步規定了:

開庭與裁判的出席人數、議決比例、程序啟動與受理門檻。而這些規定的效果直接影響憲法法庭能否成立、是否能行使其憲法賦予的權力

四、憲訴法的規定是「補充」還是「再決定」?

判準只有一個:倘依照憲訴法規定,大法官是否仍能依憲法行使其核心職權?用此標準套用到憲訴法:依憲法及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大法官得組成憲法法庭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此乃憲法核心。但依憲訴法,因出席門檻、程序設計,造成事實上可能永遠無法成立憲法法庭。這代表《憲法訴訟法》不是在「補充」,而是在「創設大法官行使職權的前提條件」。

憲法法庭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本件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組成、評議,但有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無效。(資料照)憲法法庭日前宣判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失效,本件憲法法庭由大法官呂太郎、謝銘洋、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組成、評議,但有三位大法官蔡宗珍、楊惠欽及朱富美認為未合法組成的憲法法庭無效。(資料照)

而創設前提條件,就是典型的「再決定」。因此,在嚴格憲法保留立場下,憲法訴訟法之規定已侵入憲法保留核心而違憲。而且違反的不是技術細節、程序瑕疵。而是憲法機關存續與職權核心的保留。

五、一言以蔽之,當低位階的法律可以決定憲法法庭「能不能存在、能不能運作」時,就已經違反憲法保留原則。

(作者為退休律師)

自由開講》是一個提供民眾對話的電子論壇,不論是對政治、經濟或社會、文化等新聞議題,有意見想表達、有話不吐不快,都歡迎你熱烈投稿。請勿一稿多投,文長700字內為優,來稿請附真實姓名(必寫。有筆名請另註)、職業、聯絡電話、E─mail帳號。
本報有錄取及刪修權,不付稿酬;錄用與否將不另行通知。投稿信箱:LTNTALK@gmail.com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