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從監察院調查報告 看安泰醫院的管理責任與災後態度

◎ 袁冰凝

2024年10月,屏東東港安泰醫院發生火災,造成9人死亡。(資料照)2024年10月,屏東東港安泰醫院發生火災,造成9人死亡。(資料照)屏東東港安泰醫院火災奪走九條人命,本應成為所有醫療機構最沉痛的警鐘。然而,當社會仍在等待深刻反省與制度改革之際,地檢署卻曾以被告與家屬達成和解、賠償三千餘萬元為由,作出緩起訴處分,其後雖經高雄高分檢撤銷、發回續查,但若對照監察院近日公布的調查報告內容,不難發現,原處分在事實評價與責任認定上,確實存在難以忽視的落差。

依監察院調查,安泰醫院違法增建面積高達一萬零三百餘平方公尺,幾乎占原合法建築的一半,且多數違建並非一次完成,而是在多年內陸續興建,並長期作為病房或醫療使用空間使用。這樣的違法狀態,顯然不是偶發或短期疏失,而是長期明知違規、仍持續營運的結果,所累積而成的結構性風險。

屏縣府表示,東港安泰醫院範圍內幾近一半是未申請建照的違法建築物(見圖橘色處)。(屏東縣政府提供)屏縣府表示,東港安泰醫院範圍內幾近一半是未申請建照的違法建築物(見圖橘色處)。(屏東縣政府提供)從刑法觀點來看,長期存在、可得而知的重大違規情形,是否已構成業務上應盡注意義務的違反?違建的持續使用與消防安全管理的缺失,是否與火災導致多人死亡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些正是過失致死責任判斷的核心問題,本應在司法判斷中被清楚說明,但原緩起訴處分卻將論述重心放在「事後賠償」與「是否已彌補損害」,對於院方管理階層長期違法狀態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著墨甚少,實難以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案件之期待。

東港安泰醫院創辦人即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等人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後續僅賠償3千萬和解,並獲屏東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資料照)東港安泰醫院創辦人即國民黨立委蘇清泉等人涉嫌過失致死等罪,後續僅賠償3千萬和解,並獲屏東地檢署緩起訴處分。(資料照)緩起訴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給予真心悔悟者改過自新的機會,而非只要金錢賠償到位,即可換得刑責退出。尤其在涉及九人死亡的重大公共安全案件中,實務上多半仍會提起公訴,再由法院於量刑階段斟酌和解情形,宣告緩刑或從輕處斷。但從整起事件的後續觀察,卻難以看見與九條人命相對應的悔意與改革決心。

若安泰醫院管理階層真有反省,理應主動承認長期違規的錯誤,全面檢討院內安全制度,並以具體行動確保不再重蹈覆轍;但社會所看到的,卻是將焦點不斷放在「已賠償、已和解」之上,彷彿悲劇已隨法律程序告一段落而被迫翻頁,如此處置方式是否真能回應生命的重量,值得司法與社會共同深思。

(作者為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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