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錫惠
就算立法院表決通過法案,行政院也有權不買單。(資料照,本報合成)
近來輿論場上有個熱門疑問:「立法院明明表決通過了法案,行政院為什麼可以不買單、不執行?」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只看表面的政黨攻防,而必須回到國家運作的基層邏輯——憲政制度。
首先必須打破一個常見迷思:在台灣的憲政架構中,立法院與行政院並不是「上級指揮下級」的關係。立法院負責立法與監督,行政院負責政策規劃與執行。這兩個機關是平行分工、彼此制衡的存在。它們都不是對方的老闆,而是共同受制於唯一的最高原則——憲法。這樣的設計,目的不是為了讓政府內部吵架,而是為了防止任何單一機關權力獨大而失控。
一項法案在立法院敲槌通過,只完成了前半段旅程。要真正進入行政端落實執行,它必須經得起三個關鍵檢驗:
一、程序的正當性
是否經過充分的委員會審查與社會溝通,還是倉促表決。
二、內容的合憲性
是否侵犯了其他機關的權力,是否不當限制了人民權利。
三、是執行的可行性
有沒有足夠的預算,現有行政體系能否承載,配套措施是否到位。
只要其中任何一點存在重大瑕疵,行政院就不能閉著眼睛收下。
必須理解的是,副署法案並不僅是一個簽名儀式,它代表行政機關正式宣告願意承擔這項法律執行後的一切後果與法律責任。副署,代表的不只是行政配合,而是國家是否願意為這部法律負責。
這也帶出憲法所賦予的煞車機制。當行政院評估認為立法院通過的法案窒礙難行,不論是因為違憲疑慮或執行困難,憲法並未要求行政院必須照單全收。相反地,憲法增修條文明確賦予行政院移請立法院覆議的權限。這不是行政院在耍賴或對抗民意,而是責任政治的具體展現。若行政院明知一個法案執行下去會浪費公帑、造成社會混亂,卻因政治壓力而勉強執行,這才是真正的不負責任,甚至可能構成嚴重失職。因此,提出覆議,或進一步聲請憲法法庭裁決,都是行政機關守護憲政秩序的必要防線。
若行政院認為一個法案不可執行,除了可以提出覆議,還可以聲請憲法法庭裁決。(資料照)
民主制度的可貴,從來不在於比誰的席次多,而在於對程序的共同遵守。當立法過程出現跳過審議、沒收討論的情形,短期或許能取得政治勝利,長期卻會付出高昂代價,包括產出無法執行的法案、加劇朝野對立,以及耗損社會對民主的信任。更重要的是,程序正義是保護所有人的安全裝置。今天可以為了通過自己喜歡的法案而破壞程序,明天別人掌握權力時,同樣可以用破壞程序的方式來傷害你。
當行政院對爭議法案按下暫停鍵,尋求覆議或釋憲,這不是在否定立法院,而是在守住憲法的邊界。一個成熟的民主國家,真正值得警惕的,從來不是制度內設計好的煞車被啟動,而是當權力這輛列車徹底失去了煞車。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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