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錫惠
在憲政體制中,多數並不是萬能的通行證。立法院通過法律,代表政治意志的形成,但不等於已經完成憲法檢驗。行政院的責任,不是對立法院的多數低頭,而是對憲法與國家整體運作負責。《憲法增修條文》確實規定,行政院對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提出覆議,若經立法院過半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這句話的法律效果,只是終結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政策歧見程序,並非替該決議內容貼上「合憲保證」。憲法從未授權立法院以多數表決,直接凌駕憲法之上。
在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本身就包含憲法。(資料照)
在民主法治國家,「依法行政」的「法」,本身就包含憲法。當法律明顯侵害權力分立、違反預算憲政原則,或迫使行政機關從事違法行為時,行政院不僅可以拒絕執行相關部分,甚至有義務暫停執行,並聲請憲法法庭進行審查,必要時請求作成暫時處分,以避免在違憲疑慮未釐清前,造成不可回復的制度傷害。否則,行政官員若照令執行違憲法律,反而可能須負起個人法律責任。
將「覆議被否決」簡化為「行政院只能照單全收」,是一種危險的憲政偷換。覆議制度處理的是政治衝突,並非用來消滅憲法防線。若立法院可以僅憑席次優勢,迫使行政體系成為違憲決議的執行工具,那麼真正被掏空的,不只是行政院,而是整個憲政秩序。
針對行政院長卓榮泰不副署財劃法,立院司委會表決通過移請監察院彈劾卓榮泰。(資料照)
民主不是多數的獨裁,而是權力之間的制衡與自我節制。行政院在此時守住憲法底線,不是抗命,而是履行憲法所賦予的責任。白話講,立法院可以表決,但不能表決掉憲法。
(作者為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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