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律師的筆記本》大法官人數根本不是當前局面的重點

即使公投推翻現行《憲訴法》,也未必解決得了這個問題。公投的效果,只是讓立法院兩年內不得制定「相同之法律」(參《公投法》第30條第5項),但如前所述,即使公投成功,立法院也很容易就能推出不一樣的法律架空憲法法庭。

◎ 陳怡凱

再重申一次,大法官人數根本不是當前局面的重點。若糾結於如何讓大法官人數達到新修《憲訴法》的程序門檻,就已經是掉進國會多數黨的陷阱裡了。重點在於:憲法法庭的職權基礎在於憲法,而不是國會,更不是國會多數黨。至於憲法優於國會通過的法案,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法案本身就是憲法法庭審查的對象,絕不能反過來壓制憲法法庭。

所以說,從一開始就不應該容許立法權自行立法收緊憲法法庭的決議程序,否則就等於是讓立法擅自架空憲法,破壞法秩序的上下階序。即使立法權真的這麼幹了,那對憲法法庭也不應該具有拘束力,憲法法庭仍應得依原有程序行使職權,將新修《憲訴法》列為違憲審查的對象。

筆者認為憲法法庭仍應得依原有程序行使職權,將新修《憲訴法》列為違憲審查的對象。(資料照)筆者認為憲法法庭仍應得依原有程序行使職權,將新修《憲訴法》列為違憲審查的對象。(資料照)

如果憲法要有意義的話,就必須如此。否則,掌握立法權的政黨隨時都可以推出新的程序規定,把違憲審查機制架空掉。至於沒有違憲審查機制的憲法還能不能算是「存在」?這是一個深具法哲學意義的問題。但對現實政治幾乎沒有意義可言。

一言以蔽之:糾結於大法官人數毫無意義。現在還在憲法法庭的大法官,完全可以依照原有程序行使職權,不需要受到新修《憲訴法》的拘束。反過來說,哪怕真的想方設法提名國會多數黨中意的人選,把大法官的人數補滿,那又如何?只要國會多數黨想要,他們隨時都可以再修一次《憲訴法》,推出其他讓憲法法庭無法或極難行使職權的程序規定,比如規定裁判作成之前,全體大法官必須無氧攀登聖母峰、或者去玉山國家公園徒手打贏臺灣黑熊,諸如此類。

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左三)人日前出席憲法法庭針對憲訴法修正案違憲,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說明會。(資料照)民進黨立委柯建銘等(左三)人日前出席憲法法庭針對憲訴法修正案違憲,聲請釋憲和暫時處分說明會。(資料照)

不一定要採用這些方法,但只要有心刁難,方法太多了。我隨便想,都可以想出一百種以上讓憲法法庭玩不下去的方式。如今《憲訴法》採用的超高裁判門檻,也只是其中一種而已。附帶一提,即使公投推翻現行《憲訴法》,也未必解決得了這個問題。公投的效果,只是讓立法院兩年內不得制定「相同之法律」(參《公投法》第30條第5項),但如前所述,即使公投成功,立法院也很容易就能推出不一樣的法律架空憲法法庭。在對方握有規則制定權的情況下,想要照著對方的規則玩贏對方,是不可能的事。毋寧說:從一開始就不應該承認對方制定的規則。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一個律師的筆記本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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